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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商法》(5)
发布日期:2010-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票 据 法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 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 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 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C进行清偿,C可以进行再追索,C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 算,对B的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

  3.7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Ⅳ 票据抗辩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1、票据抗辩

  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声明作废法律上不承认)

  Ⅴ 汇票

  1、出票[绝对应记载事项7个,与本票比多付款人名称,与支票比多收款人名称。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转让")]

  2、汇票转让

  转让方法:在理论上是两种:交付与背书。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让的方法是背书。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绝对 应记载事项、有害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转让")、背书的连续、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的后果。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及其后果、设质背书及其后果

  3、承兑

  4、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行为无效时保证只要要式具备依然有效,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的法定连带责任)

  5、付款

  6、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可以期前追索)、拒绝证明、追索的通知、追索金额]

  Ⅵ 本票与支票

  1、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见票)

  2、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授权填充事项(收款人、金额)、空头支票的认定、支票可以异地使用)

  Ⅶ 涉外票据

  1、涉外票据的认定;2、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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