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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经济法》(8)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IV 证券法

  证 券 法 概 述

  1.1证券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1)概念

  证券这个概念很大,是指在特别的用纸上,借助文字或者图形表示一定权利的书据。包括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通常所讲证券是指有价证券。有价 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与资本证券。通常所讲有价证券 为资本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狭义当中再狭义的部分,主要指股票和债券。

  (2分类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投资入股的一种凭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按照交易场所和认购与交易人的不同,可以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等。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保证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人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我国《证券法》只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另外,依据《证 券法》第213条,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的意思是,B股、H股、S股等不适用《证券法》, 也就是说《证券法》是针对A股的立法。

  (3)特征

  1.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

  2.证明持券人具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

  3.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1.2证券市场

  (1)证券发行市场

  (2)证券流通市场

  1.3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证券法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

  (2)适用范围:见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3)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 券 发 行

  《证券法》是阶段性的立法,立法的重心不在发行上,关于证券的发行应重点复习以下问题:我国股票的发行采用核准制度,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度。 应注意到核准与审批的机关不同,股票发行的核准机关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债券发行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 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机构外的专家组成,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股票发 行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证券法》第11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 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对于第11条在表述上的措词应加以注意。

  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至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应当灵活掌握。因为命题通常是应用 性的,数字一般不直接考。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债券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命题时一般把公司的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已发行的债券规 模给出,让选择现在公司可以申请发行的额度,这种题实际上考的就是发行条件。《证券法》十分注重信息的公开,证券发行时应通过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 法进行信息公开,增资发行股票还应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的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对于这个问题应稍加注意,起码应当知道改变招股说明书的用途要经股东大会批准。这在证 券发行中是较为重要的,应掌握以下几点:

  2.1股票、公司债券不允许直接发行,要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包销。代销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证券公司只赚取佣金;包销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的证券公司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2.2证券的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具体的期限是由承销协议确定的。承销期限届满证券的发售必须停止,再发售属于违法行为。复习时起码应当知道承销有期限的限制,这种问题往往是给出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行为,让选择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就是违法的。这里有两点应注意到:

  一是法律采用"超过"这个概念,这意味着5000万元本数不包括在内,若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恰好为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仍然是合法的;

  二是这里的5000万元是指的票面总值,而不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股票溢价发行的较多,当考到这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一下是票面总值还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若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超过5000万元,票面总值未超过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其行为并不违法。

  2.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对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义务(《证券法》第24条:证券 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 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债券的发行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可以低于面额折价发行,也可以超面额溢价发行。股票发行,筹集的是公司的资本金,我 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度,这就决定了股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监会核准。这里应加以注意的 是: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不是发行人确定的,也不是承销的证券公司确定的,而是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后报证监会核准(《证券法》第28条:股票发 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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