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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经济法》(5)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虽然内容比较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并不多,希望尽量多掌握本节所列的内容,应付考试可基本满足需要。

  2.1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的概念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如农民生产的粮食、蔬菜、瓜果,建筑工地用的沙子 等。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 是这里所称的产品。

  (2)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2.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1)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2)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3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

  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国际标准(ISO、CB)等。

  (2)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简单点说,就是法律有规定,而违反法律的规定。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有约定却违反约定。?

  (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4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包括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四个方面。

  (1)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形式。

  纵向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横向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3)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查询、申诉。

  2.社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支持消费者起诉。

  (4)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1.资格条件:

  A.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

  B.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C.必须依法设立;

  D.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工作要求:

  A.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B.对认证后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C.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

  D.取消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2.5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两个方面。

  1.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和产品标志的要求。

  关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了三项内容,详见法律条文。

  关于产品标识,见《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

  2.不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见《产品质量法》第12条、第1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义务包括:进货验收检查义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不得销售明令淘汰的、失效的、

  变质的产品的义务,正确标识的义务,不假冒的义务等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2.6产品责任

  (1)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 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承 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

  (2)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 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同时还应注意本法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对产品 违约责任1年诉讼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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