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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经济法》(4)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II 消费者法

  本章的两节内容联系比较多,但是其侧重点各有不同。希望考生复习时注意掌握其各自的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注意重点法律条文和重点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考试当中是个小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其所占的地位 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关,由于消费者权益引起的几个大案件都非常轰动,特别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是贾国宇伤害案,再一个就是王海的打 假行为,然后就是东芝事件、三菱越野车事件和奔驰车事件等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所以轰动性很大。

  1.1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是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

  (2)是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产品。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第二,就是与生活消费有关。

  (3)就是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

  (4)就是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

  1.2《消法》的特征?

  (1)《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1.3《消法》的适用范围?

  就是《消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所规定的三个适用范围:

  (1)《消法》第3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

  (2)《消法》第3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

  1.4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 5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这里主要应掌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4种:

  1.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致残的民事责任,包括:除了支付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致死亡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至第49条的规定,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六种:

  1.财产损害的一般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一般性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2."三包"的民事责任。

  国家规定"三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必须 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同时经营者应 负担换货和退货由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邮购方式和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以邮购方式或者以收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即著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者称加倍赔偿制 度。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个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的确定打破了传统民事赔偿损一赔一的理论,是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客观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一要 求的。这里需要注意的三点内容是:

  A.使用这一赔偿制度的前提为欺诈(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非欺诈不加倍。

  B.加倍的幅度为1倍,而不是无限的。

  C.加倍的依据或称参照系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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