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在2009年的司考中总共出了38 分的题,占第一卷总分的 25.3%,增加的幅度不小。但是去年的经济法比较偏科,其中银行法出了 6 分的题,这与 2003 年 12 月修改商业银行法和新出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直接关系,所以注意新法和新修改的法是备考不能忽视的,去年修改的证券法、拍卖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应注意。特 别是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如果在六、七月份出台更应注意。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没有出题。其他法律在分值分布上无太大变化,没有摆脱点多面广、分值分散的命题特 点,所以在复习时一定要照顾全面。
2010年的考试大纲关于经济法部分做了一些变动,主要是以下三部分:第一是商业银行法中增加了商业银行清算的内容;第二是证券法部分增加了证 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的募集、交易和运作,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部分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第三是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改为集体协商,劳动保护法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
I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考了约14道题,其中有12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 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 次。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可分为三个层次:
(1)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2竞争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3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1.4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具体有以下7种: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有以下几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当竞争法的第9条做了规定。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要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要件。
1.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是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促进消费的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一些不当的有奖销售。
依反不当竞争法13条及有关规章规定,下列行为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实际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做虚假表示;
2.让内定人员中奖;
3.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
4.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促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 5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反不当竞争法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反不当竞争法17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职权有以下三项: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不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
2.查询,复制与不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不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1.6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应当注意:
1、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赔偿,2、此条适用于反不3、正当竞争法禁止所有违反行为的造成的损失。
2.赔偿额的计算:
A.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B.被侵害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注意这是在前一项不能适用时才适用。
C.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反不当竞争法中主要责任形式,依据该法,行政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需要注意: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要有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