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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发布日期:2010-08-06    作者:110网律师

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王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案情简介: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龙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王枫,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为在自家房屋后的一块土地上建造房屋,在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伙同其父亲、弟弟等人一起,用斧头、手锯、钩刀、锄头等工具,砍伐了一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别名花梨木)。
上诉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举报信,情况说明,植物标本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非法采伐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的表现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志
代理审判员  薛卓明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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