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梁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连续二天携带柴刀在明月山林场三湖工区的“横龙山”VI林班6(1)小班和VI林班6(3)小班山场对该山场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所伐林木中樟树(香樟)2株,其他阔叶树(枫树、荷树、拟赤扬、檫树)折活立木蓄积10立方米。被告人梁某将所伐林木全部放在山场晒干,欲当柴火出售。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梁某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盗伐林木,同时将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香樟)采伐了,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应以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基于一个盗伐林木的故意,实施了的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即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采伐2株属于“情节严重”。梁某盗伐林木10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梁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2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两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本案到底是以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呢?
那我们就要从想象竞合犯上分析,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梁某是基于一个犯意(盗伐林木)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盗伐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量刑。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