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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被控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7-29    作者:110网律师

XX被控杀人一案(二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上诉人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XX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应予改判。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XX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XX之死出乎XX意料。
1、首先双方约定的地点是在东方大厦XX茶馆,且有中间人XX和XX调停,不是为了斗殴,是为了协商解决纠纷。上诉人XX也同意调解,且茶馆也不适合械斗。以下笔录和证词可以印证:据证人XX证词记载(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0):案发当日杨X要彭文X请XX的堂弟杨X能出面劝说XX到东方大厦XX开的茶馆解决和姜XX的矛盾。证人XX证词(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1):证实案发当晚XX说他认识XX,协商解决就算了。之后姜XX和彭文X乘车到东关(就是这茶楼)找XX。
2、当XX、XX到XX茶馆(XX茶馆)时,XX他们还没到,跟XX在一起的XX就叫他们把刀放一边藏起来,还专门把XX的刀拿到一边去藏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上诉人XX根本就没有要斗殴的意思,更没有要伤害对方的意思。同时也不希望随行人员去斗殴和伤害。以下笔录可以印证:XX的笔录记载(讯问笔录第一次016—017页):XX就叫我们先把刀放一边藏起来,杨X的一个弟就过来把我的刀拿到一边去藏起了。林XX笔录记载(讯问笔录063页):现娃和小光并把刀子带着朝茶馆对面的一巷道走去了。XX的笔录记载(讯问笔录第一次025页):XX就叫先把刀放在一边,不晓得是谁就把刀放到了东方大厦底楼门市墙角去了。
3、下XX他们的刀都是中间调停人XXX的弟娃,而并不是XX这边的人,目的也是为了不发生斗殴,达到协商的目的。且上诉人XX这边的刀也是被XX他们给藏起来了。XX的笔录记载(讯问笔录第一次017页):他们刚下出租车,XX\镖师及XX的几个弟就把对方的刀子下了。
4、发生斗殴对上诉人XX来说,是一个意外,因为当时XX来的时候,XX、小光去藏刀了,没在现场。上诉人XX推了一下XX,当时XX就被XX拉住,并且已经将上诉人XX劝开并同意和解,且上诉人XX正往茶楼方向走,心想这件事情就这样解决了,大家一起喝喝茶说清楚就行了。XX和XX也跟在上诉人XX后面向茶楼走去。就在这时,在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XX冲上去踢XX时被摔倒在地,可能是出于面子上过意不去,爬起来后与姜扭打在一起,这时候,小光头他们以为打起来了,就找出先前藏好的刀从茶馆斜对面的福利彩票门市处朝XX冲上来就砍,由于当时上诉人XX是背对XX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一切,当他听见XX喊把这些人拦住时,上诉人XX就和XX去阻止,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上诉人XX眼睛又近视,当他拉住其中一人喊砍不得了时,人已经倒在地上了。整个过程就2-3分钟左右。以下笔录和证词可以印证:XX的证词记载(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0):这时从杨X子茶馆斜对面的福利彩票门市处有一群人XX官围过来。XX就走到彭身后。------彭就喊XX把这些人拦住。XX也过来劝阻这些人但没有劝住。------几分钟后这些人就坐出租车跑了。XX的证词记载(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0):把小飞劝开后,另几个男子朝XX围上来。-------几分钟后砍XX的人就乘出租车走了。证人XX证词(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4):时时彩旁卖碟子门市外两个年轻人发生抓扯,这时提刀的两个年轻人就冲过去,举刀对穿黑衣服的人猛砍-------。证人XX证词(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证据22):这些人中有两个男的提刀砍一个人持续了2—3分钟。XX的笔录记载(讯问笔录064页):这时杰娃和小光从旁的一辆出租车底盘的地上,各自抓了一把刀子举起朝“山鸡”砍。------XX又用刀砍“XX”的脚杆一刀,这时XX就把现娃抓住说砍不得了。XX的询问笔录记载(讯问笔录第一次017页):当我准备砍第三刀时,XX就把我拉住,叫我不要砍了,并把我推到公路上去了。
从上可以看出,上诉人XX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对故意杀人行为持放任的态度,XX和XX的讯问笔录都证实XX抓住XX说:“砍不得了”,对上诉人XX来说,XX的死是一个意外。
二、上诉人XX与XX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XX客观行为不恶劣,应当减轻处罚。
1、上诉人XX召集人员到杨X子茶楼,是应中间调停人的意思表示,是为了协商解决问题,不是为了斗殴。
2、上诉人XX自己没有带任何刀具,也没有对被害人XX实施任何伤害、杀人行为,所有案卷材料都可以证实这一点。
3、当上诉人XX发现XX等人伤害被害人XX时,立即进行阻止,并抓住XX说出了“砍不得了”的话。从上诉人XX当时说话的语境可以看到,他说这话时心是在流血的,他为发生这样的意外是感到痛心、无奈和自责的。以下笔录可以证实:XX的笔录记载(讯问笔录064页):------现娃又用刀砍“山鸡”的脚杆一刀,这时XX就把现娃抓住说砍不得了。XX的询问笔录记载(讯问笔录第一次017页):当我准备砍第三刀时,XX就把我拉住,叫我不要砍了,并把我推到公路上去了。
从上述材料可以印证一个事实,在XX等人实施伤害被害人时,上诉人XX是毫不知情的,而在上诉人XX发现他们实施伤害行为时,就立即对伤害行为进行了阻止,且上诉人XX至始至终没有对被害人XX实施任何伤害、杀人行为。XX的死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XX客观行为不恶劣,应当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XX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XX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而是在阻止杀人行为的发生,如果按聚众斗殴定罪,最高就10年。如果说上诉人XX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属于情节较轻的,是从犯。另外,上诉人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规定,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上诉人XX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有悔罪表现,且受害人XX对案件的引发有责任。据此,请求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XX主观恶意不大,客观行为不严重,且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XX无期徒刑属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漆敏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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