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遵守和实施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遵守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含义和内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和我国历史上的立法经验。
(一)我国有立法权的机关和立法权限
第一,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和决定;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第一、第二为国家中央一级立法机关。
第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地方性法规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团体、公民和国家本身实现法律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主义法的遵守,一种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一)守法的含义和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乃至国家,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反。
广义的守法包括:第一,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第二,要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军事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第三,要遵守一切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第四,要遵守党的有关政策、劳动纪律、技术规范、一些自治组织制定的乡规民约等。
(二)违法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乃至国家,因违反国家法律、国际法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
1,必须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存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2,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主体是具有承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违法可以分为刑事违法即犯罪、行政违法、民事违法、违宪、违法国际法。根据违法的性质,又分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际责任等。根据相应责任,又会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即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国际制裁。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含义和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特定的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事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反法律者予以法律制裁。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仅包括司法,即发生违反法律的情况和发生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具体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出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弄清案件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将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享用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符合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群众路线是我国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也必须走群众路线。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我国法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案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赔偿。
第六,新法优先、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在法的适用问题上,有时侯可以遇到就同一问题新旧法相冲突、专门法与一般法相冲突现象。这就需要在法的适用问题上制定一定的原则。在我国,在法的适用问题上,如果新法与与旧法相冲突,则适用新法,即实行“新法优先原则”;如果专门法与一般法相冲突,则适用专门法,即实行“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效力
1,我国法律的地域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效力,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生效范围,即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以及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即分为法的地域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地域效力又称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或什么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机关,民族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其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部分无效。
第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特定的适用范围的,依其规定。
第四,法律明确规定了具有域外效力的,在域外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法律的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停止生效以及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生效时间的情况是:第一,从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生效;第三,发布法律的命令中宣布了法律生效时间的,按照宣布日期生效。第四,法律生效时间依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的,其他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生效;第五,试行的法律,在试行期间内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没有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推定其公布即生效。
关于我国法律的失效,有以下情况:第一,新法颁布之日起,相应旧法失效;第二,新法代替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时,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旧法试销的时间;第三,法律由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已不复存在或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而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的,自行失效;其中,规定了生效期的,生效期届满即失效;第四,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的,某些法律失效。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也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
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有约束力,则该法有溯及力;如无约束力,则该法就无溯及力。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律,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而旧法律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重的,则适用新法律,新法律有溯及力。
1,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我国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的其对人
的效力有以下情况:第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第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第三;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四,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