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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行政赔偿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十三章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上述定义告诉我们: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
(二)国家负责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所谓“行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在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而进行的活动。
(三)损害结果必须是违法行为所造成。
(四)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的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身份权。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包括:A⑴违法拘留(超越权限、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⑵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收容审查、扣留等)。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财产权包括公民的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著作权。包括:
A,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所致使的损害的发生。C,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履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社会组织、单位)。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有:
1.受到行政侵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社会组织、单位。
如遭受损害的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这些人的权利遭受行政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近亲属等)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请求国家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不发生赔偿请求转移的情形有:⒈被吊销许可证、执照的,其仍然可以以其原有的名义请求;⒉破产,其可就其此前的行政损害提起赔偿请求;⒊被撤消,《民事诉讼法》已赋予其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请求。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人。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请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义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都有赔偿全部赔偿费用的义务。已经对整个义务做出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消后,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的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
6.经行政复议后的义务赔偿机关:经行政复议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提出A,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B,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即将申请复议、行政诉讼中疫病提出赔偿请求。
关于允许提出赔偿请求的数额。可以请求赔偿的是:医疗费、误工补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补偿金及其抚养、赡养、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A,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接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B,处理不成: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理睬”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自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六、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七、《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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