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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的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A,赋予权益或者科以义务;B,剥夺权益或者免除义务;C,变更法律地位(如经营范围的大小);D,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无论合法与否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县级政府制定的在其全县普遍有效的某些规定等)。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由选择、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行为还有很多分类,如“单方与双方”、“要式与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自为的、授权的、委托的”等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主体合格;B,行政主体有追求产生、变更、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C,实施了行政行为;D,产生法律后果。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主体合格(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B,在权限范围内;C,内容合法、适当(符合范围、幅度、内容明确具体);D,符合法定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或者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B,超越职权;C,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A,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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