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 路政管理概述
一、 路政管理的定义
所谓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路产)的管理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下列含义:A,路政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B,路政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C,路政管理的内容,是依法保护路产;D,路政管理是一种活动。
二、路政管理者的职责(义务)
根据我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路产;
3.实施路政巡逻;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群;
5.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交付、竣工验收;
7.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路政管理许可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桑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并发给其《许可证书》。具体如下: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九条)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十条)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依照《公路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11条)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使的,应当依照《公路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机具的行使证件。(第12条)
五、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必须通过公路、桥梁的车辆没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通过。(13条)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依照《公路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14条)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依照《公路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设计图。(第15条)
八、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依照《公路法》第56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16条)
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17条)
十、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8条第2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如下:
A,属于国道、省道的,由此而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B,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C,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作出决定的期限: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其中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路政案件的管辖
A,我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C,属于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认为需要交上级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管辖;
D,上级认为案件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应当由下级管辖的案件。
报请上级管辖或者上级决定直接管辖的案件,下级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保护现场。
第四节 路政案件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76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23条)
A,违法《公路法》第44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B,违法《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C,违反《公路法》第47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D,违法《公路法》第48条规定,驾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使;
E,违法《公路法》第50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
F,违法《公路法》第52条、第56条的规定,损害、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7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24条)
A,违法《公路法》第46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B,违法《公路法》第51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的;
(三)违法《公路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78条的规定,处以1000以下罚款(第25条)
(四)违法《公路法》第54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79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第26条)
(五)违法《公路法》第55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80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27条)
(六)违法《公路法》第56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81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28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路政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节 公路赔偿和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
A,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的,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B,除上述以外的案件,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⒈立案;⒉调查取证;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⒋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⒌收取公路赔(补)偿费;⒍出具收费凭证;⒎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疫病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处理。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异议)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六节 路政行政强制措施
一、路政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公路管理轰动中,针对路政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我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定的路政强制措施主要有:A,责令车辆停止行使;B,责令限期自行拆除;C,强行拆除;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强制措施)。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车辆停止行使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责令车辆停止行使并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责令车辆停使通知书》。《路政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
(二)违反《公路法》第54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79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三)违法《公路法》第56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81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二、实施路政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42条)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设施的事实、理由、依据,拆除非法标志的期限,不拆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符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调查取证,分别尽心处理。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