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无零钱可找能否成拒载乘客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老汉2009年5月1日进城看儿子,在坐公交的时候,拿出10元,司机说车上没有零钱可找,乘客必须自己准备零钱,否则不能坐车,建议张老汉去买包烟。张老汉拒绝司机的建议,接下来,几班车都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张老汉搭乘。
【分岐】
无零钱可找能否成拒载乘客的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交公司做法合理,公交公司现在都是无人售票车,都是用一元的硬币,如果要司机负责找零钱显然不妥,增加了公司运行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交公司的做法欠妥,公交车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能拒绝搭载乘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的规定,其中不得拒载旅客的前提必须是旅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了签订运输合同、随身没有携带危险物品等基本义务。
其次,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我国无人售票公共汽车都会在车身或车内的适当位置标有“票价一元 自备零钞”字样,该标注结合公共汽车站台的路线等内容应该共同构成了订立客运合同的要约,所以乘客没有自备零钞可以视为作出的承诺不当,即客运合同尚未成立。
再次,自备零钞乘坐公共汽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成为了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如果一味从字面理解《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并坚持“公交车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能拒绝搭载乘客。”的观点。 那么,如果每个人都不自备零钞,同时又不能拒绝搭载,势必击垮经过多年实践并业已成熟的无人售票制度,导致公共乘车秩序的混乱和重建。
第四,从本案中“张老汉拒绝司机的建议,接下来,几班车都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张老汉搭乘。”的案情来看,张老汉不是没有换取零钞的时间和空间,其行为明显是执意要冲击“无人售票自备零钞”的公共乘车秩序。
因此,无论从公共秩序层面上来衡量,还是从合同的签订上来考虑,公交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上栗县人民法院 李金波 刘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