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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与取信于民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取信于民,是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始终以一贯之的一个重大命题。共产党自它成立之日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是取信于民的源头活水。从1921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实践了取信于民,新中国由此得一诞生。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把“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一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落到实处,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社会形势和面临的严峻问题,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第二代领导集体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十分重视。打开《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关于取信于民的思想,就像一根红线贯穿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之中。

    人民法院通过实现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主题来取信于民,这是历史赋予国家审判机关光荣而艰巨的神圣使命。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是审判业务、审判管理、队伍建设,还是法院改革,是否把取信于民作为评判工作成绩的标准,是衡量工作成败的关键。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审判事业就蒸蒸日上;审判工作若偏离群众路线,审判事业就会遇到挫折。这已经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一个共识。

    取信于民不是一个政治口号,它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和行动纲领。做到取信于民,既要求政治上坚定,又要求业务上精通。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着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法官,就是在通过增强学习本领来增强工作本领,为取信于民提供智力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取信于民就是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司法廉洁的反面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最大障碍。司法腐败有种种表现,《法官法》列举的法官不得有的行为有十三种: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是贪污受贿;三是徇私枉法;四是刑讯逼供;五是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是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是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是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是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上述各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有损于实现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主题。为此,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和加大监督力度,已经成为取信于民的题中应有之意。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六个不准”的规定,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极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措施,得到全社会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好评和响应。

    司法廉洁重在实践。近年来,抓好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是市人民法院非常明晰的一个工作思路。谭彦、宋鱼水、李争亮等许许多多优秀的法官,以他们勤政和廉政的辉煌业绩,赢得了党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实践昭示我们,司法廉洁是取信于民的一条坦途,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才能赢得群众的好口碑,同时也能为业务建设提供政治支持。依笔者之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概括讲就是寄情于民,努力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并把这种统一当作办案过程中的普遍价值追求,创造性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以此达到“辩法晰理、胜败皆服”的目的。所以,司法廉洁与取信于民的逻辑关系要求我们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相信群众,热爱群众。管仲说百姓是天,阳光自天上来,雨露自天上来;魏征说百姓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毛主席说人民是上帝,上帝无所不能,历史最终是人民创造的。树立起群众观点,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这是对司法工作者的政治要求。二是把裁判好每一起案件当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载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党性,忠实于良知,特别是在目前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法官更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为他们排忧解难,在技术层面上真心实意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大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三是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市人民法院长期开展“假如我是一位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就是发扬优良司法传统取得的一个成果。四是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身边党员的先进事迹和精神教育激励其他党员,确保从思想上入党与从行动上入党的完全统一。五是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抓好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建设,探索司法廉洁的新途径。六是推进公开审判工作,特别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施行工作要进行调研,并出台相应对策,深化司法改革,把审判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实践司法廉洁,取信于民,成事于民。赵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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