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诚信为本与取信于民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朱镕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省委书记白克明同志在我省第四次党代会上也讲到“要建立普遍的社会信用,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诚实守信的人文环境。”可见,党和政府已经把诚信问题提高到社会风气、人文环境的高度予以重视。诚信,作为一种善良风俗,一种社会伦理规范,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和维护。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更是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唯只有如此,社会方能兴诚信之风。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首先是一种“官风”,是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对从事国家管理工作的各级公职人员的要求。各级官员只有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办事才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所以,对于各级官员来说,诚实守信乃是取信于民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政权能否取信于民,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衡量:一个是它的金融信用,另一个则是它的司法信用。金融信用自不待说,它是社会交易稳定和交易安全最基本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能否正常运行的衡量器。如果到银行取不出钱来,政府在经济上的信誉就会遭到怀疑,社会稳定将会不保,不久前的阿根廷就是一个实例;而司法信用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在政治上对整个国家政权的信任程度。司法作为一切社会矛盾的最终调节手段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矫正手段,它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各种秩序得以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这一最终环节出现不公正或不负责任甚至徇私枉法,老百姓还能到哪里寻求救济?没有国家强有力的、公正的、可信赖的司法保护,人们就会去寻求另外的途径,私力救济就会存在和蔓延,其结果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稳定性。可见,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说,取信于民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会影响到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司法之取信于民,体制固然重要,但司法人员的诚信与否却更为人们所关注。就司法人员个体而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司法人员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诚实守信是他所应恪守的人格、操守;同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诚信也是他理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司法人员如果不诚实,不守法,不按规则办事,不顾事实真相,那么他就不具备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所应具有的基本道德水准。实际上,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完备,无论程序设计得多么精巧,无论执法者的学识多么高深,都不能确保执法的万无一失,真正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执法者的理性、人格和良知。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从法的意义上说,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条强制性法律原则,它可以说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历来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体系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被视为法律的“帝王条款”。因此,诚信毫无疑问也是司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司法裁判应以诚信原则为依据,更重要的是,司法过程本身也必须自始至终以诚信为本。比如说,人们之所以相信司法裁判,那是因为它一经生效,就具有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但如果裁判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并无实际上的强制性,恐怕就难以为人们所相信了。又比如说,审判公开,就是要让民众看到审判结果产生的过程,使整个司法过程能取信于民。相反,暗箱操作,就有悖于诚信原则。所以说,诚信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司法伦理规则,是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只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严格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绝对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够得以维系,司法之于民众的至诚至信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