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徽商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徽商是明代中叶至清道光年间中国最具实力和影响的一支商帮,曾创造了雄踞华夏商界三百年之久的辉煌。据史籍记载:徽商经营之域,“诡而海岛,罕而沙漠,足迹几半禹内”,其地无所不至。徽州六县宋元明清历代致富商人至少有近千人,其中拥资百万的巨贾富商有二百三十多人。在明清时期的江浙一带,商品经济颇为发达,徽商云集,势力盛极,故有“盖扬之盛,实徽商开之”之说。在汉口徽商不但建有豪华的同乡会馆,且在江滨开辟“新安码头”,专供徽商停泊船只。在沿江其他城市,徽商也是聚集成帮,称雄市场。
   那么,源自深山僻壤,“流寓四方”的徽商为何能在天南地北落地生根,站稳商埠,立于不败之地?研究徽商这一历史现象时,我们发现其核心就在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
   徽商在异地他乡的立足发迹和徽商集团整体势力的崛起称雄,虽与徽商本身素有“徽骆驼”之称的吃苦耐劳精神、善于经营理财的精明头脑和某些外在机缘以及聚散网络不无关联,但就经营理念而言,讲道义、重诚信,显然是最核心的因素。徽商在营商活动中,历来看重“财自道生,利缘义取”“以儒术饰贾事”。徽商吴南坡表示,“宁奉法而折阅,不饰智以求赢”,“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饰价为欺。”主张诚信为本,坚守以义取利,是徽商一以贯之的儒商品格,也使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从根本意义上说,将诚信作为经商从贾的道德规范,正是徽商获得成功的要诀所在。
     历史上,各地商家在买卖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时有发生,然徽商却不屑为之。明朝徽商胡仁之在江西南丰做粮食生意,即使在天灾大饥之年“斗米千钱”的情形下,也决不在粮谷中掺假害人。清末胡开文墨店发现有批墨锭不符质量要求,老板胡余德发现后立即令所属各店停止制售此墨,并将流向市场的部分高价收回,倒入池塘销毁。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客户利益,决不掺杂使假,甚至不惜血本,毁掉重来,体现了徽商以诚待人的处世原则和以真行贾的经营理念。儒家经典素有“明允笃诚”之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民无信不立”。富与贵乃“人之所欲也”,然“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徽商历来奉行“贾道而儒行”,倡扬诚信之商德,“不效世用一切狙诈术”,不以“功利为急”,故誉溢湖海,“而资益积也”徽商许宪由此总结道:“惟诚待人,人自怀服;任术御物,物终不亲”。
   商家在营市利人的同时从中获取合理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如何看待义利关系,是见“利”忘“义”,还是“取予有义”,则是考衡商家职业道德和商业理性的标尺。明代有一徽商在江苏溧水经商,低息借贷便民,从不居中敲剥。嘉靖22年谷贱伤民,他平价囤积,次年灾荒,谷价踊贵,他售谷仍“价如往年平”,深得百姓信佩。无独有偶,休宁商人刘淮在嘉湖一带购囤粮谷,一年大灾,有人劝他“乘时获得”,他却说,能让百姓度过灾荒,才是大利。于是,他将囤聚之粮减价售出,还设粥棚“以食饥民”,赢得了一方百姓的赞誉和信任,生意自然也日渐兴隆。以义取利,为义让利,一方面体现了徽商对中国传统伦理原则的恪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徽商对“义”、“利”辩证关系的深刻领悟和具体把握。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子说:“与人谋事,先人得之;与人举事,先人成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此亦徽商为人处事之本和经营决策之术。
   徽屯老街“同德仁”是制售中药材的百年老店,为保证药材货真价实,维护商号声名信誉,店主每年专派经验丰富的老职工前往名贵药材原产地收购原料。在加工炮制方面,更是遵守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从不马虎。如:在炮制特色名药“百补全鹿丸”时,该店每临秋末冬初都要举行“虔修仙鹿”仪式,即在抬鹿披彩游街之后,让众人现场监督鹿丸制作的全过程。徽商在各行各业,正因为坚持以真取信,以诚待人,秉德为商,重义取利,才赢得了广阔的市场和弥久不衰的声名。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指出:“廉者,有分辨,不苛取;归富者始若俭于取,终则厚于藏。”徽商在张弛万变、风云诡谲的商海中,之所以能立足稳健,贾道通达,声名远播,皆因“智巧机利悉屏不用,惟以诚待人”之所致。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除以各项律法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基本保证之外,其伦理基础和自律因素则是以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徽商在数百年经商历史中坚守的中国传统伦理原则和以诚为本的经营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无疑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