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女,1967年生,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2005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工作期间,先后在《法律科学》、《人民法院报》、《调研世界》、《证券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0余篇,担任《征地款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与研究》副主编,撰写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及研究》被收入万鄂湘主编的《民商法总论及涉外民商法理论及适用》,并多次在陕西省法院系统研讨会上荣获一、二等奖,2005、2006年分别获全国法院系统第17、18届学术征文二等奖。
李小鹏,男,1967年生,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律本科。工作期间,先后有8篇论文在省、市法院获一、二、三等奖, 2005年获全国法院系统第17届学术征文三等奖。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内容提要:法律文化一真以来影响着地方秩序,影响人们的行为和观念,虽然它的存在可能与依法治国理念相冲突,但是由于其存在有着很深的历史根源,所以至今仍在化解地方纠纷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将其拉回规则之治的轨道,所以不应回避,而应正视。司法裁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诉讼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结论。由于法律文化有很深厚群众基础,因此,地方法律文化也必将影响裁判的信服度。我们不可否认地方法律文化浓厚的人情、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熟悉关系对于增强裁判的受众性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与国家法存在诸多冲突,给法官在裁判时也带来了困惑:法官如何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前提下追求裁判的受众性。笔者的观点是要辩证看待法律文化,理性地将法律文化与国家法进行整合,发挥法律文化积极的一面,增强司法裁判的受众性。同时现代法治发展的最终是走向规则之治,所以在裁判时也应树立法律文化向国家法转变的理念,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功能,推进法治的进程。(全文共约10000字)。
法官们进行裁判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裁判的合理与理性。因为任何一个裁判都必然涉及当事者的利益,故此法官必须为自己的裁判提出足够的理由,以增强其说服力或可接受性。由于“法律是一种根植于特定地域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中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性知识。(1)” 所以,“不存在任何脱离其民族、地域、宗教、艺术等等文化情境的纯粹的法律认识及事实认识。(2)” 中国民间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法律文化,曾长期影响地方秩序的建立,直至今日仍对构建基层社会秩序作用巨大。在国家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它们与国家法在适用于民间的法律事件上发生了诸多冲突。不少基层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忽视了它们的存在和特殊作用,片面、简单地适用国家法,造成了当地公民困感和社会误解的尴尬状况。如何认可法律文化以及将它们与国家法律整合,使二者在依法治国的构建过程中实现效率最大化,提高法律效率和公民对法院裁判的评价,已成为一个法学界和实务界不可不研究的新问题。
一、法律文化:司法裁判的可资运用的资源
关于法律文化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解释,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 “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3)” 卓泽渊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4)” 张文显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观念模式与行为模式的总称。(5)” 根据中外学者的论断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影响人们的行为观念、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建立的一种“准规范”。对于法官而言可能更关心的是法律文化与纠纷解决的关系,所以如果将其引入纠纷解决中,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是对纠纷解决发挥作用或者说有重大影响的人们共同认同的观念或意识。应该包括法律情感、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体系。还应该包括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俗、习惯、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熟悉关系和道德观念等。当然一般情况下人们将道德作为一个独立体系进行研究,但笔者认为,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渊源,也是法律文化的范畴。法律文化因国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法系的不同以及社会形态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在同一国度之内在不同的地区法律文化也将有所差异,因此法律文化具有地域性。“而且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也并非毫不相干,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联系,并具有共同的内在特征: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相互的兼容性。(6)” 此外法律文化还具有实用性和普适性。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7)。
司法裁判是将裁判结果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现出来,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裁判所依靠的具体法律根据或法律规定。包括静态上的法律理由和动态上的法律理由。静态上的法律理由是由法律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它们两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构成的,它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的结果。动态上的法律理由则必然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事实的认定。可见,裁判的法律理由不仅指作为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并支撑裁判结果的综合性的理由,而且还包括支撑对法律条文的字、词、句的理解和说明,支撑对案件事实不同方面的认定,以及揭示它们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的个别理由。“法律文化产生于实践,同样,它也作用于实践”(8)。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实践活动,也必然受法律文化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很多被人们共同认同的法律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转化法律,而真正作用于司法审判活动则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文化。
但是,法官与社会公众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官们在追求法之安定性与一致性的理念推动下,不大情愿在法律之外寻求问题求解的视角,抵御来自正统法学之外的地方性法律文化。但是这些地方法律文化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人类文化的资源,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而应合理运用这些资源。司法裁判的目的就是论证被做出或应被做出的法律裁判的正确性,让当事人信服。我们运用地方法律文化进行说理其实“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9)” ,地方法律文化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熟识,运用地方性法律文化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才有可能实现公正。就民事案件而言,把地方法律文化所体现情、理与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能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可以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法律的严肃未必就是冷冰冰的判决文字。完全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似的判词,往往缺乏法律文化所应有的人文关怀。法律文化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之外的道德教化功能。司法裁判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可谓是一种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其对于“服息讼争”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进行裁判时,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事理是裁判公正的基石,法理是裁判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裁判公正的夜光杯。在坚实的基石之上,牢固的大厦之中,夜光杯的银光给人一种柔和、温馨的感受。可以说,事理、法理、情理组成司法裁判强大的生命力,情理在裁判中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官一种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情理不是法律规范,法官不能从法律条文上直观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灵气,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发现它的存在,去寻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气度,因此,在裁判中要讲情理,主要从地方法律所体现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裁判要符合法律之精神;顺遂民情,也就是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于法官而言,理解法、法律及法律的精神,通过裁判技术积极诠释法律的德性,克服法律的暴政,不但是一种美的,带有真理性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将地方法律文化运用到裁判中,从而使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抵达个体的心灵深处,个体也才可能在享受关怀之中形成对司法的确信和法治的仰赖,并保持强大、鲜活的生命力。
二、法律文化之检讨:法律文化对司法裁判的消极作用
如所阐明的,法律文化对司法裁判的积极效应当肯定,但是法律文化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局限性,它对司法裁判也具有消极的作用,正是这些消极因素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不少困惑,主要表现以下几种:
困惑一:地方性法律文化下人的性格对司法裁判带来的困惑。一个地区的人性格同一性,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才形成的。一个地区的历史进程和历史文化对人的性格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秋菊打官司”(10) 的故事中,像秋菊那样不惜血本只为“讨一个说法”的当事在人在我国不乏其人。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近二十年,深深体会到在进行裁判时的困惑法官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裁判的功能取决于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不同的诉讼目的----获得利益,了却纠纷,还是为争一口气?在对当事人程序需求作出基本估计时,笔者不敢苟同那些认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目的是追求公正(正义)的观点。当事人诉讼的基本目的与其说是追求公正,勿宁说是为了追求程序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可以预测的最大诉讼收益。(11)”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任何文化演变的过程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地域性。外部条件、环境的变化以及其它种种复杂因素的渗入影响。使同宗同种文化在演变中出现地域性差别和分野。中华文化存在着鲜明的南北差异早为人们所熟知。只不过人们多从民风民俗和饮食习惯上来感受,而没有从地域文化的特点上来总结罢了,虽然“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但是在特有的自然和社会生态环境中形成的地域文化是地域人认知和感知外部世界的特有方式。由于它的地域文化个性的差异。因之,它的文化性格也不相同,而冲突和扬弃愈益明显。在西北各省中,陕西是文化最为发达的省份,西安高校林立,人才济济。陕西人为人温厚而又豪放,秦腔高亢激越,信天游悠远单纯,这些都反映了陕西人的某些特点。由于历史悠久,即使在偏远的乡村,你也有可能遇到能‘‘谝”善道的高人。陕西文人才情充沛,文坛上的“陕军”出手不凡,贾平凹、陈忠实、路遥等人的作品虽非绝世佳作,却也颇为可观。传统是陕西人的财富,也是陕西人的负担,它使陕西人往往保守偏执。陕西女子表面温柔顺从,内心刚烈。秋菊打官司再现了陕西人的保守偏执和女子的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