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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后报警能否成立自首?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主要案情:李某系一企业负责人,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李某立即报警,关于李某报警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分歧。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情节属于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其效力自然应适用于所有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即只要行为人主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一种观点认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虽然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刑法分则另有规定以明确哪些行为不适用自首情节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上述案件的情况不成立自首。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履行法律强制义务不属于自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所以,企业在重大事故后拨打110报警只是法律设定给其的义务之一。既然是法定义务,就必须履行,履行法律强制义务当然不能作为自首情节。     第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设立证明重大责任事故不应存在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可见,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没有自首情节,就按具体罪行量刑处罚,不会被加重刑罚,更不可能构成新的罪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规定我们又可以看出工厂等企事业单位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果不履行职责,就有可能构成不报、谎报事故罪。     第三,重大责任事故拨打110的行为应与交通肇事后拨打110的行为区别对待     1、从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节约侦查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由于其行为本身的特点,如果没有摄像或者碰巧路人撞见等特殊情况,特别对于夜晚交通肇事的情况很难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放宽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可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节约破案成本。而重大责任事故不同,即使责任人一时逃逸,但是从其工商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等诸多文件均可轻易查知责任人。所以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负责人根本无处可逃,相应地其拨打110的行为也不成立自首。     2、二者在主观恶性上不一样。交通肇事是过失性犯罪,发生事故是肇事者和被害者双方都不原意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引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处罚应更严厉些。     当然,为了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笔者认为,有关单位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解决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间存在的矛盾。

【作者简介】
郭丽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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