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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检察院诉许良标、郭荣彬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检察院;被告人:许良标、郭荣彬   2007年11月23日,大余县某啤酒公司与韦品贤签订了《拆除旧厂房协议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许良标在对韦品贤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公司所有的四栋旧厂房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韦品贤施工。之后,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合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负责管理和协调,张克龙负责具体施工。同年12月8日,旧厂房开始拆除。12月26日,被告人郭荣彬与被告人许良标就拆房中的有关事项又签订了《旧房拆除补充协议》。   2008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荣彬带领作业人员拆除五层楼的酿造车间,在用钢丝绳和葫芦人力拉倒不成的情况下,张克龙指使作业人员到三楼用铁锤砸框架柱。由于拆除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造成四、五层楼面突然坍塌,导致四名施工人员被压并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荣彬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并报警。经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许良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郭荣彬应负事故直接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已获得全部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款。   【裁判】12月15日,江西省大余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良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郭荣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认定。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三、本案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只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人许良标作为啤酒公司的董事长,对厂房拆除项目的承包人具有选任责任,其应当按照本公司规章以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配备等条件进行基本考察,从而最终选定合格的承包人,这是履行其职责的体现。而其并未进行任何考察即将厂房拆除项目交给资质和安全条件均不达标的个人,违反了生产安全法的规定,需对本次安全事故负责,属于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被告人郭荣彬作为项目的承接人,明知自己并无相关资质仍然违法承接,在拆房过程中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责任认定:注意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界分。 所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存在于安全事故和单位犯罪中,主要责任人又称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事故或者犯罪中因为其管理行为的疏忽或者故意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需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一般不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导火索;而直接责任人是指对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其违法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者不是同一的。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许良标为主要责任人,而郭荣彬为直接责任人。   量刑认定:缓刑的界定。   所谓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重要的认定标准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且法院认为不关押亦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在发生事故之后,能够自愿悔罪,及时报警并进行救援,同时主动积极地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予以及时的补救,有悔罪表现,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也是恰当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安全生产是每个公司和单位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也是法律克以的严格义务,因而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生产单位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严格遵守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在作业过程中要注意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场所的公共安全的保护,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切忌不要违章作业,或者贪图一时的便利而漠视生产法规。   3.生产单位要建立职工保险体系,以保证万一出现安全事故时,至少可以保证赔偿及医疗费用的到位。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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