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欠姚某10万元久拖不还,姚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严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严某家执行时,严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后严某被抓获。
【分歧】
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严某在败诉后仍拒绝归还欠款,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严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严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即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以发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普通与一般关系,同时《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承担的后果,将此种情况特别列出,也是为了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区别。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本案中严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司法解释中给出的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打成重伤,严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严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严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法院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严某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