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与廖某、许某(未满14周岁)吃过夜宵后已是凌晨一点多。被告人郑某见天色已晚,四处无人,便提议去偷摩托车,廖某、许某表示同意。三人遂窜至街上共同盗得一辆摩托车。郑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廖某、许某回去,途中被前来寻找摩托车的失主发现,被告人郑某见有人追过来,便骑着摩托车往逃跑,因天黑路不平,摩托车撞在石墩上,三人当即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郑某、许某轻微伤,廖某重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三级。
[分歧]
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郑某应否对廖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但对同案犯廖某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时郑某应对同案犯廖某的损伤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被告人郑某与廖某、许某本意就是去盗摩托车并且盗得,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某除外,因其未满14周岁而不构成盗窃罪)。此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郑某骑该车载着廖某、许某回家,被失主追,逃跑途中三人都摔倒在地,致廖某重伤甲级和伤残三级的严重后果。此行为是另一个行为。并且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郑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对郑某数罪并罚。廖某从共同盗窃犯,转变成了郑某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廖某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郑某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袁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