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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非制造爆炸物品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7-20    作者:耿立广律师
徐某某涉嫌非制造爆炸物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省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1)、本案事发后,某某县公安局以最快的速度指派该局刑事科学枝室的干警,对本案的事故现场进了客观公正的勘验检查,根据勘验检查情况于案发的次日出具了某公(刑)勘[2007]某某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附“徐某某的父亲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十六张。该组由某某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中,明确注明“徐某某的父亲家、徐某某家”,也就是说,某某县公安局在对本案的现场进行客观公正的勘验检查后证实徐某某的父亲与徐某某是两个独立的家庭。且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徐某某的多次供述均证明,徐某某的父亲、徐某某父子两确实已分家单独生活。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某某公安局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徐其峰的供述是相互印证的,即能够充分证明,徐某某的父亲与徐某某是两个独立的家庭。而事情的发生是在徐某某的父亲家,因此从案发地点的角度来说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2)、徐某某的父亲供述证明自己以前生产花炮,最近没有生产,只是供认家里存有生产花炮的原料。徐某某供述证明自己没有生产花炮,也没有和徐某某的父亲合伙生产花炮,只是偶儿给徐某某的父亲帮帮忙。徐某某的父亲、徐某某供述是相互印证的,并证明了徐某某没有生产花炮,也没有与徐某某的父亲合伙生产花炮。从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3)、某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9月24日出具的证明(即卷第34页),充公证明系徐某某的父亲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属非法生产。 某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证明是徐某某的父亲非法生产,而不是徐某某的父亲与徐某某共同非法生产,也就是说某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该证据在证明徐某某的父亲属非法生产的同时,也证明了徐某某没有非法生产,因此,更充分说明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4)、本案中虽然有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与徐某某的父亲合伙生产花炮。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某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证人证言的效力本来就低于书证的效力,况且本案中证明徐某某的父亲与徐某某合伙生产花的证人是本案的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即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从证据证明效力的角度来分析,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就同一问题出具的证言与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局和安检局相矛盾时,应当以某某县公安局和某某县安全生监督管理局的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从对本案证据证明效力的对比的角度也充分说明了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5)、假定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某参与生产花炮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徐某某的父亲供述徐某某没有参与生产花炮这一行为就构成了包庇罪,而公诉机关并没有以涉嫌包庇罪将徐某某的父亲提起公诉,由此可以说明公诉机关对徐某某的父亲供述徐某某没有参与生产花炮是认可的,即认为徐某某的父亲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由此便可顺理成章的得出徐某某不是花炮的生产者。
二、花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爆炸物品
(1)、从实质上看,烟花爆竹是一种娱乐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1165-89)》中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既然是娱乐产品,则就不是爆炸物。难道说中国人把爆炸物作为娱乐的对象吗?难道说我们中国人有把危及自己性命和公共安全作为的行为作为娱乐活动吗?显然,有人认为烟花爆竹就是爆炸物,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2)、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关于“爆炸物”的专门解释中也明确没有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只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许多麻醉药品中都含有毒品,都以鸦片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我们能说这些麻醉药品就是毒品吗?显然不能!因此,以烟花爆竹中含有黑火药、烟火药这些爆炸物的成份就认为烟花爆竹就是爆炸物的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
(3)、此次事故是因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家储存的花炮及原材料造成的,那么徐某某的父亲家的花炮及原材料是什么成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对现场提取残留物进行鉴定,公诉机关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的供述中提到其用于生产花炮的原材料的成分,即侦查卷第二十六页第四行:“用氯酸钾和麻秸灰生产的”。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民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6年十一月九日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氯酸钾和麻秸灰没有列入该表中,因此氯酸钾和麻秸灰不属于爆炸物品,故徐某某的父亲家的花炮及原材料不法律上的爆炸物品。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与徐某某的父亲是两个独立的家庭,徐某某没有生产花炮,也没有也徐某某的父亲合伙生产花炮,不能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定罪处罚。退一步讲,就算是徐某某与徐某某的父亲共同生产花炮,但由于其生产的花炮及所用原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爆炸物品,即其共同生产的不是爆炸物品,故其行为也就没有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更不能对徐某某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定罪处罚。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无罪。望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
附:1、《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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