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富婆”赵某在旅游期间相识,一见如故,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睡觉前,张某催促赵某先去卫生间洗澡。赵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之后,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手提袋和手机开门逃走。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和财物全部拿走。赵某欲冲出房门追赶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边跑边喊:“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扯下床单裹在身上紧追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不惧,连追两条马路,抓住了张某。
[分析]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张某不构成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本案中,张某抱走被害人的财物为被害人发觉后,边跑边喊:“你有本事就追呀!”从而失去了窃取的秘密性。
第二,张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本案张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
第三,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显著特征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而张某是先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洗澡,再取财物,抢夺的特征不够明显。
第四,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私财物,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妇女在被置于脱光衣服的情况下是无法追赶和反抗的。本案张某将被害人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使作为妇女的被害人受困不敢出门追赶,显然造成了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并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应认定为抢劫罪。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