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考虑近年来单位房地产价值增涨较快的因素,决定对存量房买卖代理费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存量房买卖代理费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最高不超过1.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