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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庆市城市供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大庆市城市供水价格并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庆价政字[2001]33号)收悉。
  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大庆市城市供水价格几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电价、工资的上涨,加之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致使企业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供水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大庆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5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80元。
  (三)工业用水及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3.00元;餐饮业、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四)特种用水分四个档次:
  1、大众洗浴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00元;
  2、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及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4.00元;
  3、洗车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5.00元。
  4、高档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以城市供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7.0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计价格[1999]1192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1702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省内外的一些管理办法,决定大庆市开征污水处理费: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原则、范围及标准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免征增值税。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除外);同时取消市政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大庆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每吨0.45元;居民每吨0.25元。
  (二)明确环保部门污水排污费及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
  加强对所有单位(含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发现水质超标的,要按规定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并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黑环督字[199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但不得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大庆市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作到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四)大庆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日期为2002年4月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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