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甬政告[1993]2号发布施行)
为了维护栎社机场设施和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场跑道2平方公里范围内,在风速低于5米/秒情况下,禁止焚烧蔺草、稻草等农作物。
二、栎社机场和鄞县石碶、古林镇要切实做好上述范围、情况下禁止焚烧草类作物的宣传教育,要求达到户户皆知,自觉遵守。
三、栎社机场和鄞县石碶、古林镇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检查人员,加强巡逻、查堵,必要时可以实行强制措施。
四、栎社机场附近村民,都要自觉执行通告规定。对不听劝阻、强行在禁止范围内焚烧草类作物的,要处以罚款或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鄞县和石碶、古林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者,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