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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08年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备案新建标准化规模养猪场的建设进度,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报送建设进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2008年备案新建猪场的指导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要求,严格按照市农业局印发的《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08]123号)和《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的建设标准,加强猪场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及时纠正区域布局不合理、场舍建设不规范、盲目引种等问题,确保生猪规模养殖规范建场、标准饲养、科学管理。
  二、严格报送条件
  要按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8]278号)文件规定的“建场时限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新建,按渝农发[2008]167号文的要求进行选址布局和建设圈舍、粪污处理、防疫设施等配套设施设备;养殖品种为洋三元(DLY、DYL)、PIC或含地方猪血缘的渝太Ⅰ系、渝荣1号等杂优猪;建设规模达到规定的300头以上”等标准条件进行检查后如实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报送的建设进展情况真实性负责。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实施抽查,对弄虚作假、未达到规定条件进行报送并套取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将按照渝农发[2008]278号文件规定对该区县(自治县)按补助资金总量同比例予以扣回,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自治县)给予停止畜牧项目财政补助1年的处罚。
  三、报送内容
  对2008年备案后新建的,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逐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场址是否符合要求,动工、完工和预计完工时间,猪舍、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生猪存出栏及配套用房等情况。详见附件表。
  四、报送要求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08年备案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进展有关情况的报送工作,落实专人抓紧抓好审核统计工作,根据建设进度分别于8月20日、9月30日、12月20日前,将建设进展情况分户汇总名册,以电子件和纸质件(加盖公章)按时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联系人:王华平,电话:89133135,邮箱:xmc@cqagri.gov.cn;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人:叶永新,电话:67575362,区县财政局通过财政局域网上报。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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