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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29国道慈镇(镇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镇海区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对宁波--慈溪客运中巴实行统缴的请示》(镇交运(2000)32号、镇价费(2000)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329国道慈镇(镇海)收费站的宁波至慈溪营运中巴车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为360元/辆.月。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政府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镇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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