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兰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五)《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六)《
甘肃省气象条例》;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