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象山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对部分车辆实行收费统缴及标准的请示》(象交字(2000)68号、象价(2000)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们提出的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对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象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900元/辆·月  象山-宁波线
  900元/辆·月  墙头线
  1000元/辆·月  西周线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