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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朱家尖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舟山市交委、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定营业性客车过往朱家尖大桥收费实行统缴办法的请示》(舟交(2000)35号、舟价(2000)2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朱家尖大桥的20座以下营运客车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为1800元/辆·月。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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