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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劳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北京市劳动 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劳动部门事业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财发[1998]16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转发给你们。对劳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提取办法》的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动部门事业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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