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人事处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心理健康、谘商辅导事项。
二、休假生活规划辅导及其它福利有关事项。
三、辅助购建住宅资金及急难贷款资金之筹集、运用与稽核事项。
四、辅助购建住宅之调查、审核、分配及登记管制及工程规划、协调连系事项。
五、福利互助金结算及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核、处理事项。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员由本府人事处处长兼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其余委员由本府人事处就本府各机关高级人员聘兼之。
第4条 本会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企划组。
二、福利组。
三、工程组。
第5条 本会置总干事、组长、技正、技士、干事、助理员。
第6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人事处派员兼任。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