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运用信息通讯科技,营造科技化生活环境,设台北县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中心置主任,承县长之命及研究发展考核室之督导,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系统发展组:信息系统之规划、整合、发展、维运及公务人员信息能力培训、信息推广等事项。
二、设备网络组:信息设备与网络之规划、建置、管理、维运及信息安全稽核等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组长、技士及技佐。
第5条 本中心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定,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