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交字第1669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字第0930122282号函准予核备
第5条 本中心发现柜台买卖之买卖申报或交易有异常情形时,得于开盘前或交易时间内通知柜台买卖证券商请其注意,并得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证券商、上柜公司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或通知其提出资料说明,必要时得将其资料说明透过信息系统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公告之。
前项有价证券交易异常情形,必要得通知柜台买卖交易市场共同责任制给付结算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