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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有序运作和科学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担保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任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晋中中小企业依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晋中行署批准设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理顺银企关系,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受保企业自愿投入等形式出资。担保基金总额设定为4000万元,分三年内筹足。
  (-)行署出资 3000万元,首期出资 1000万元,其中:地级财政拨款300万元,晋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O0万元。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资1000万元,首期出资各县市人民政府不低于用万元。
  (三)受保企业自愿出资。


    第六条 担保公司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聘任经理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 担保公司采取招聘形式,择优聘用业务人员。招聘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金融、财会、计算机、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担保公司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利。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九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晋中地区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晋中产业调整政策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受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相关商业银行开立帐户;
  (五)依法经营,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需按贷款的10-20%交纳风险保证金,受保合同解除后,如数退还企业。


    第十一条 受保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供担保: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担保公司逾期债务尚未解除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四)财务状况不良,资产负债过大,经营状况恶化,经专家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五)国家明令关停并转的企业和限制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 本基金担保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公司运行初期(一年内),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 基金担保范围为晋中地区境内的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超过基金资本额的2-IO倍。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总额不超过基金资本额的2-5倍。


    第十五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确定,~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两种,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风险责任比例,具体操作时由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率为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标准:(一)担保期限在6个开(含)以内l%;(二)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1.5%;(三)担保期限1年以上2%。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信用制度。对连续3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可放大担保贷款额度和放宽担保贷款品种。

第四章 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企业可向很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银行经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意见(贷款意向书)。
  第二,担保申请。借款企业根据银行通知和贷款意向,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其他必假材料。
  第三,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借款企业担保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赢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四,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制度,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第五,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经审批同意后,必须与贷款银行、受保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被担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期限、保证、范围、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正式办理审批手续,受保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第七,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银行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是否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已对银行设定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做为反担保的标的物。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按照权力分散、互相制约、明确责任、控制风险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操作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定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加强与货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基金的稳健发展。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按规定应设立的呆、坏帐,风险损失等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金额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50%以内。当超过上述界限时,公司必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公司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成债权人,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增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担保公司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然后担保公司同其制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步收回债务总额;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四)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扣收债务人应收款。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担保的;
  (五)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财务会计制度前,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基金净值限于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并上报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晋中行署批准后实施,由晋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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