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南投县政府府建管字第0940199847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5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为维护建筑物施工场所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及增进市容观瞻,特依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及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章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工地措施)凡从事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为时,施工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护危险及预防灾害之设备措施。其图说应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南投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本府主管建筑机关备查,拆除时亦同。
前项安全防护措施应于各阶段工程施工前按图说施工完妥,由承造人会同监造人查核符合规定后并同申报勘验文件签章检同现场照片送达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次日方得继续施工。主管建筑机关得随时勘验作成纪录。
三、(安全围篱之设备内容)
(一)材料:建筑物施工场所临接宽度超过四公尺道路者应于基地四周以钢铁或金属板(一.二○公厘厚以上),木板(一.五○公分厚以上),夹板(○.九○公分厚以上)等材料设置高度在二.四○公尺以上定着于基地上之密闭式或漏空部份未超过六公分之安全围篱,临接道路长度未达六公尺者得将围篱改为活动式。临接宽度四公尺以下道路者,应采取完善之围护措施。
(二)设置范围:五层以上建筑物或应设行人安全走廊地区两旁建筑物施工时,应采用钢铁或金属围篱。但施工场所利用原有砖造围墙或临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旷未开辟且无邻房居住地区,无碍于公共安全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底座:安全围篱底部和地表空隙,须设金属版或混凝土防溢座,使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
(四)施工门:车辆出入设置铁卷门或轨道活动密闭门,除车辆出入外应随时封闭,并不得任意迁移,其宽度不得大于六公尺。
(五)警示标志:于围篱突出转角处张贴警示标志图样。
(六)警示灯:于围篱突出、转角、施工大门处设立警示灯,以利夜间人车注意。
(七)拒马:结构体完成,鹰架围篱拆除后,整理环境时,于借用道路范围内,须围妥一.二公尺以上高拒马,并随时清扫整理,以维持工地整洁。
四、(机具材料置放)建筑物施工时,其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废弃物之堆放应在其安全围篱内。如地下室全部开挖者,应考虑分段施工或于挡土支撑上方架设栈桥(供施工机具运转)、构台(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开挖面积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无其他替代方法可施工时,其运转机具或挡土构材得报经核准限时借用道路。
五、(鹰架、护网、帆布、斜篱):二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或拆除时,其施工鹰架外缘距离建筑线或地界不足二.五○公尺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料向外飞散或堕落之措施。
(一)鹰架设置:六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使用钢管鹰架或钢框鹰架。但其施工场地情况特殊或其未临接道路部分,无碍于公共安全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护网:鹰架外部应置二十号以上镀锌铁丝网或一.三公厘径尼龙塑胶网(网格不得大于十五公厘,搭接长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三)帆布护篱:鹰架外部于四楼版以下应另加厚○.二二公厘帆布围篱。
(四)斜篱:鹰架斜篱应使用框式以○.九公分厚夹板或一.二公厘厚钢板设置于二楼版处并每五层设置一处,突出鹰架宽度约二公尺。
六、(安全走廊范围)凡建筑基地临接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拥挤地区或重要名胜地区,其临接道路长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应于安全围篱外设置有顶盖之行人安全走廊,以衔接基地相邻之骑楼或人行道。
七、(安全走廊规格)行人安全走廊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走廊之净宽度至少一.三○公尺,净高至少二.四○公尺,其使用材料为钢铁料、木料、金属料,应坚固安全美观,其顶面应设置钢板(厚度一.五○公厘以上 )顶侧线应设置二十公分宽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坠落。
(二)道路旁设有红砖人行道(宽度二.三○公尺以上)者,其安全走廊之宽度与红砖人行道宽度相同,其余地区应依前款规定设置,但路旁行道树得扣除占用范围。
(三)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设临时工房或供材料货柜置放(需检讨结构安全),其造型应整齐美观,层高不得超过四公尺,安全走廊内不得设置任何阻碍物,并应铺设适当材料使地面齐平,以利通行。
(四)安全走廊内应设置照明设备。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场所之车辆出口处(地坪加○.九公分厚铁板)外,应力求贯通不得中断,且不得任意迁移拆除。
(六)行人安全走廊应于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拆除。
八、(道路使用宽度)建筑工程使用道路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道路宽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宽度超过四公尺未达六公尺者,使用宽度不得超过一公尺。
(三)道路宽度六公尺以上未达十二公尺者,使用宽度不得超过一.五公尺。
(四)道路宽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宽度不得超过二公尺。
九、(吊高设备)建筑物施工场所使用起重或吊高设备作业时,应考虑其安全性,并派员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指挥其疏导交通,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碍通行。
十、(保持道路清洁)建筑工程地区有污损周围路段者,应即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材料暂时加以铺平并清除废弃物等,以维施工环境清洁。工地需设置冲洗设备;车辆之轮胎应刷洗干净厚使得驶离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遗落污物。
十一、(骑楼打通)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经核准者外,应保持与邻侧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顺平;并应于二楼楼板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打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作围篱,以利公众通行,但邻接地骑楼未打通前不在此限。
十二、(卫生设备)建筑物施工场所,如于基地内设置工寮及临时厕所时,应随时保持清洁,其临时厕所应有简易化粪池设备,以维公共卫生。
十三、(施工场所出入口)建筑物施工场所四周明显处及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灯、警示标志,以提醒行人车辆注意,车辆进出之际,应派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旗号之引导者,在场整理交通,车辆进出口位置应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人行斑马线、消防栓在五公尺以上,火警警报器三公尺以上,但情况特殊,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垃圾清除)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利用电梯孔、管道间清运垃圾外,应设置垃圾清除滑落孔道或加设防护装置以垃圾滑槽,以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时四处飞散。
十五、(安全护栏)建筑物施工场所可能发生跌落事故之处所,如升降机坑孔道、吊孔各楼层之开口、楼梯等应加揭示危险标志并设置一.一○公尺以上之安全护栏。
十六、(排水护盖材料)建筑物施工场所应规划基地排水设施,基地四周原有排水沟应随时疏浚保持畅通,其车辆出入口处用铁板护盖盖于水沟上,其余得以适当材料护盖。
十七、(污泥处理)建筑物施工场所,如有反循环基桩、连续壁、预垒排桩、磨石子等工程产生之污泥者,应设置足够容量之污泥沉淀处理槽或机械处理设备使污泥凝结沉淀后,其上方之废水使得排入现有排水沟,凝结沉淀之污泥并应设法运离工地。
十八、(截流措施)在山坡地开挖整地,除应做好水土保持外,应设置临时性之排水、截流、沉砂等设施,以防止沙石冲刷之公共排水沟、道路等公共设施。
十九、(噪音、震动作业时限)建筑物施工场所易产生噪音或震动或灰尘散播之工程,其作业时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震动及灰尘散播作业场所,限于上午七时至下午六时实施。
(二)噪音作业场所:打设挡土桩、挖土机操作时应遵守噪音管制有关规定,其作业时间限于上午七时至下午八时实施。
二十、(公共设施防护)建筑物施工场所之周围道路、既成巷路、邻近房屋、排水沟、下水道与人孔、给水管与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电力电缆、电话线、军用通讯电缆、交通号志、公车站排、电杆、行道树、人行地下道、陆桥、公共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均应于详加调查,随时与有关主管单位协调养护、防护、迂回施工、临时移设等对策,以防止导致邻近地区发生缺水、缺电、瓦斯电器、断话、火警等情况。
二十一、(样品屋时限)建筑工程如需设置样品屋时,应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始得设置,并应于建筑物全部完工时拆除,始得申领使用执照。
二十二、(地下室支撑作业)为避免因建筑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导致邻屋及地下埋设物之倾斜等营建公害,承造人于地下室开挖时期挡土支撑作业应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办理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靠近邻房挖土,其挡土工法应校核现场地质状况及地下水情形与原设计是否相符,并于施工时派专人随时检查并改善挡土设备,以避免附近道路与邻房发生崩塌沉陷。于必要于应先设法改善邻房基础使成稳定后,再行开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开挖如采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左列各项办理:
1.与邻房保留足够安全间距。
2.除采取其它适当措施外,开挖面之放置时间限三星期内,且基地表面不可加载荷重。
3.如地表面部分发生龟裂时,应即以塑料布覆盖龟裂部份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并继续观察,倘继续扩大时,应迅即回填,另外采取其它挡土工法。
(三)随时注意开挖中有无发生异常出水现象及设置排水沟以防止附近雨水、污水流入开挖区内,并应设置坑池或点井,以利排水。
(四)搬运挡土材料或结构钢材等长尺度之构材时,应注意其上下及周围之行人及车辆安全,并派专人身着铬黄色衣服,手持指挥旗在场整理交通。
(五)设在挡土支撑之栈桥,构台应有足够的强度与支持力,并应随时加以补强。
二十三、(颜色与标示板)安全围篱、安全走廊、帆布护篱等设施之色以整齐划一为原则,并于车辆进出口处设置标示板(七十五公分Ⅹ一五○公分)标示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设计人、监造人、承造人(含专任工程人员)等有关工程内容摘要外,不得设置与工程无关之任何广告。
二十四、(罚责)违反本要点规定者,依建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十五、(奖励)对建筑物施工管理技术之研究改进及施工水准之提高有贡献之监造人或承造人,由本府主管建筑机关依建筑师法及营造业管理规则之规定报请中央主管建筑机关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