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经委、交通局(委)、公路局、物价局、财政局、省公路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8]579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将具有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费性质的“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的”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同时,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现行每人公里征收0.02元基础上提高0.01元。客运附加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新增资金的分配问题,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物价、经委等部门另行研究决定。
二、新增加的0.01元,营运客车仍按座位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按每月每座34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38元征收;属非山区县的车辆按每月每座36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40元征收;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2元。 据此,调整后的广东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按每人每公里0.03元征收。出租小轿车(的士)向旅客征收的标准为每车公里0.12元,如按车次向旅客征收的,每车次为1.20元(此标准如调入计表后不准另加收费)。营运客车按座位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每月每座106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114元;属非山区县的车辆每月每座112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120元;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6元(详见附表)。
三、其他有关征收规定,仍按省经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1992]338号)规定执行。
附件:1.粤办函[1998]579号文 2.计价管[1998]ll04号文 3.粤交计[1992]33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