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六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七字第094003470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七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本市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学生之特殊表现,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条及特殊教育学生奖助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特殊教育学生在才能方面有杰出表现或有优良事迹足为楷模者,得依本要点申请奖助。但体育才能优异表现者不适用之。
三、本要点之奖助金得视年度预算增减之,其奖助额度为新台币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由审查小组决定之。
四、奖助金之申请,应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向获奖时就读之学校提出申请,并于每年九月提送本局审核,但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之事由者,得于下年度提出申请。
本局发现学生有特殊表现者,得实时予以奖助,并提审查小组追认。
五、学生申请奖助金应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请表。
六、奖助金之审查,由本局组成审查小组,遴派召集人一人及小组成员六人,办理审查。
七、审查小组每年召开审查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八、普通班学生有特殊表现时得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