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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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