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
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二 条“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