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
(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要监督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并将退市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涉及范围向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报告。要把产品退市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退市的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追踪登记制度,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监管,严防退市产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产品要重新入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并报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备案。
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二)正确处理《特别规定》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既要全面执行《特别规定》,又要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严格规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足用好《特别规定》赋予的四项强制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全面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严格食品等产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经营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要尽快建立健全。对已建立的制度中不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监管制度与《特别规定》相衔接,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要监督产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合格;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指导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广泛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要按照《特别规定》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的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箱,也可以公布本单位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受理申诉举报工作的网址;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的工作进度,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诉举报,努力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加快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等重要商品数据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等措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并逐步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内部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网络相连接,努力实现网上监管,切实提高食品等产品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现代化水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发生产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同时,加快食品等产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处置食品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成立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总局决定成立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周伯华局长任组长,王东峰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及市、县工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等产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局要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级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情况上报总局。
(二)严格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公平交易、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个体私营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直销监管、法制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实施。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等产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