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监总局、电监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各级供电企业要在电力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下,按照各级政府决定,协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电、限电措施,但据了解,目前南昌市青山湖区21家违法排污企业存在拒不执行南昌市政府下达的停业决定,并擅自窃电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还有少数地方供电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严格执行政府的停、限电规定,致使一些违法排污企业仍然在生产,污染了当地的环境,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切实纠正此类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不达标需要落实取缔、关闭、停业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向供电企业下达停止供电、限电的通知,各级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以与用户存在供用电合同为由拒绝断电。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供电企业的沟通,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对需要落实取缔、关闭、停业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报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停业决定后,负责通报供电企业下达停止供电的通知。供电企业接到通报后,要在24小时内向该企业发出停止供电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72小时内停止向该企业供电。违法企业关停并转后,在原址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由企业申请恢复供电,经政府或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供电。未经同意,不得供电。
三、各级供电企业要自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对不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或变相违规供电的供电企业,一经发现,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监察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