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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北京市、山东、云南、福建、陕西省、广西自治区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放射卫生管理,推动放射诊疗许可等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卫生部决定对部分省市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动员及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2.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3.已经完成监督检查的各类单位数量、制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数量、监督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材料是否统一规范;
  4.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案件立案调查、结案以及报告情况;
  5.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社会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卫生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主要措施,包括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或放射诊疗许可程序,召开宣贯工作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等;
  2.《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开展各类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数量,申请、受理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数,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数,发放中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情况等;
  3.对持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已检查单位占全部持证单位的比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召开放射卫生管理座谈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局(所)、疾控中心、医院代表参加,听取当地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汇报,并就存在的问题与《放射损伤防治条例》立法建议进行座谈讨论。
  (二)查阅卫生监督文书、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记录等文件资料,检查对违法情节的立案查处记录。
  (三)选取不同规模的代表性医疗机构3~5个,重点放在市(地)级、县(区)级医疗机构,检查其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暗访。
  三、工作要求与具体安排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放射卫生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做好督查准备工作。
  (二)本次督查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部分省区市卫生厅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参加。各督查组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求真务实,从严督查,切实保证督查质量。各督查组务必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三)本次督查活动在2007年7月期间进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督查时间为3~4天,督查结束后应当向省级卫生厅局反馈督查意见,各组7月底完成督查工作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组具体的行程由各组安排。为便于督查工作的衔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袁龙
  联系电话:010-68792397
  传真:010-68792400
  Email:yuan_long_@hotmail.com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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