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统一事权,强化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效率与功能,依政府采购法特订本要点。
二、本府设联合发包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受县长(或指定人员)之指挥监督。
三、本中心之任务:
(一)办理本府之工程、财物及劳务采购之招标、决标程序。
(二)代办本府所属机关工程、财物、劳务采购之招标、决标程序。
(三)代办本府所属学校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上工程、财物采购之招标、决标程序。
四、本中心人员组织:
(一)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及执行秘书各一人,由县长就本府相当人员派兼之。
(二)本中心置干事四人由本府相关局室派任专办。
(三)本中心因业务需要得聘雇临时人员支持,另外部分业务得由本府相关局室派人兼任。
五、本中心因业务推行所需费用由各主办单位支应,费用分担比例另定之。
六、移由本中心办理之案件,应由各主办单位先行办理设计、复核、编制预算书经核准招标后依招标所需文件提供契约书稿、投标须知及相关图说等(含电子文件及移办单),送交本中心办理。领标人所需图说、标单由本中心复制供应。
七、本中心受理之招标案件开标前,除依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签请监办单位派员监办外,本中心得于开标前通知相关单位派员会办,俾开标时就有关投标厂商质疑事项提出解释。
八、未得标厂商押标金退还由本中心办理,并于决标后将招标案件送还主办单位办理订约事宜。
九、本要点未尽事宜经奉核可后修订之或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