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如期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部属国有企业,包括各地州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职工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都要与企业分离,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其中有的可转为企业化经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社会负担实际,当前分离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职工医院,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企业脱钩。
二、完成分离任务的时限要求
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昆明、个旧、玉溪、曲靖、开远、大理、楚雄等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加快分离步伐,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院的分离任务。其他地州市县和距县以上城市较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和职工医院的任务,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福利性机构,短期内难以分离的,也应尽快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脱钩,实行主辅分离,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分离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的工作,要围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来进行。各级政府和各企业既要决心大、态度积极,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意从企业实际和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出发;既要防止信心不足、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草率行事、急于求成,做到步子稳妥。要按照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先特殊困难企业、后一般企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一刀切。
四、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几个结合
1.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管理相结合。企业自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办社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仅牵扯了企业大量精力,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统筹管理的职能。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交给政府,既有利于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社会公益事业的统筹和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也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集中财力、物力和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为国家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和创造更多的财富。
2.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它相关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直接与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有联系的工作。要把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和公司制(股份制)的改造和当地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既要从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角度出发制定政策措施,下决心把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给政府或社会承担,又要注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保护和发挥有条件的企业为政府分忧、承担部分社会职能的积极性。要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与社区国民教育和医疗卫生防疫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把分离过程中的富余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下岗分流、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一并进行,防止单打一。
3.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同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面较广,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难度比较大,各级政府要提高信心、下定决心,切实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做好。要根据各企业目前承担的社会职能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区别对待,按照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各个击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分离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州市要先搞试点,先在那些要求迫切、条件基本具备的企业进行试点、先行一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在面上逐步展开。
4.把明晰产权、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事业的财产和设施均属国有资产。在分离过程中,凡当地政府直接接收管理的学校和医院,其原有资产和设备应整体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联合办学、办医的,其资产的划拨必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要防止个别人和少数人借机变卖物资设备、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把组织安排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同自谋出路、自主择业相结合。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对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各地政府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爱惜人才,尽最大努力给予妥善安排。要充分听取企业和本人意见,凡需当地政府接收安置的从教和从医人员,都要公开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个人素质比较好、确有教学经验和具有过硬的医疗技术的专业人员,只要服从组织安排的,当地政府原则上都要接收安排;对个人表现和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组织安排确有困难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他们走向社会、自找门路、自主择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扶持。
6.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当前的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对需要分离的企业中小学和医院,要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分离后的机构编制、体制、经费来源和人员安置等问题。有的学校和医院可连同资产和人员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有的因编制和经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双方商定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限内仍由企业管理和投入,并逐步减少企业办学、办医的支出,到期后再由政府管理和全额投入;有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承包、租赁、联办、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并在场地、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扶持。除以上措施和办法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就分离后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其它办法和措施。
五、需要进一步认识和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重要性的认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既是国企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统筹管理的需要。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搞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创造更多的产品和财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负担过重、生产经营困难是企业当前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属政府的职能,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然在方便职工看病就医、子女入学和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毕竟不是企业的职能,相反还给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企业生产经营不可能搞好,脱困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企业办学、办医普遍质量和服务水平都不高,既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要顾全大局、增强信心,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做好。
第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的经费来源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是当前影响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突出问题之一。要坚决克服无所作为和等靠要思想,打破主要靠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财政包揽一切的做法。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解决分离后的办学、办医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企业办学、办医特别是办学的支出情况,注意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为解决好办学的经费来源问题:
一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独立工矿区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可在一定时期内(3-5年)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解决。企业承担的费用,原则上以移交前3年实际投入的平均数为基数,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逐年递减,待过渡期满后,其办学经费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是返还企业上缴的专项税费。对极少数无力接收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可采取教育附加费返还的办法解决,返还比例视企业办学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而定。除特殊地区外(产烟区),返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企业上缴总额的80%。对企业办学较为集中的地区,返还额度可按当地学生人均占有教育附加费数额的办法计算。企业上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视当地情况也可适当返还,专门用于分离后的办学需要。
三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省、地州市两级财政可从每年增拨的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分离后的办学专项扶持基金,专门用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解决企业分离办学经费的补助。
第三,要妥善安置分离中的从教、从医人员。在企业从事教学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和其他从教、从医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对经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应由政府全部接收,并纳入国家事业编制计划,统一由地方人事部门管理。被政府指定为社区医疗保险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技术业务管理,也应纳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纳入政府事业编制计划的教学、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待遇等应与国家其他同类人员一视同仁。对经考试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由原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无法安置和本人不愿接受企业安置的,纳入企业下岗分流计划,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从教、从医的分流人员走向社会自找出路、自谋职业,依靠自身的努力解决就业问题。为保证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借机安插人员,增加分离工作困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一律不得新增补人员。
第四,要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机构,涉及企业资产的划拨、评估和纳税对象的调整。各级地方政府要针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注意减轻企业负担,不能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加重企业负担。对因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造成税收负担增加过重的,应酌情适当给予减免增加部分的照顾;对分离处置涉及到的企业资产,应按规定认真进行评估,但对资产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的,为减少环节、节省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资产的帐面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际,尽快就分离企业社会职能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是对分离工作困难较大的地区和独立工矿区,要切实弄清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资产评估和税费减免等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本着从优、从宽的原则出发,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我省分离企业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难度比较大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以最大的魄力和勇气,下决心解决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定性和定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注意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以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从各地和各企业的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解决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把这件关乎企业今后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做好,积极为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搞好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六、关于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分离问题
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分离,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做法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进行,但企业必须首先对自办的中小学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该合并的要先合并,该撤销的要先撤销。
第一,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对县以上城市以内和距城市较近的厂矿企业,经当地政府和企业协商同意,可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连同资产和人员,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整体移交的教职工,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人员外,其余人员都应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政府与企业共建共管。对距城市较远、企业有继续办学要求、但又难以支撑其所需经费的,可采取政府和企业共同办学、共建共管的办法解决。教学行政管理交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办学经费包括教职工的工资支出,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商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也可在一定时期内仍由企业全部承担。
第三,继续由企业自办。对少数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山区,因分离会给职工子女上学带来极大不便、企业和职工有办学要求、且企业也有条件继续办学的,维持现状,仍由企业自办。但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把教学管理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实行主辅分离,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学业务上积极给予帮助和指导。
七、关于企业自办医院的分离问题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的工作,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政府区域卫生防病治病规划,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要在方便企业职工子女看病治病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区域卫生医疗服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离:
第一,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医院,经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同意,可连同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政府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分离的医院,可按当地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布局,作为社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既为企业服务、方便职工看病就医,又为社区群众的医疗、疾控、保健和康复服务,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路子,但在初期阶段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二,部分分离。对有一定办医条件的企业医院,在维持医院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医院从企业母体中剥离出来,变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保证企业职工就医看病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对外经营,按市场运作收取服务费,逐步成为企业多种经营和创收的经济实体之一。
第三,联合办医。对规模较小、医疗技术和设备都不具有优势的企业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又难以接收统筹管理的,经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可将企业医院资产作为股份,与临近的其他有实力的企业医院和当地政府主办的社区医院以及其它经济实体进行联合办医。通过联合办医,在养活自己的前提下,逐步积累资金,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技术设备,不断发展壮大,待条件成熟后,如企业自愿,可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医疗实体。
第四,撤消。对医疗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不具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和不符合地方政府区域医疗卫生发展规划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推进,借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机遇及时调整处理,该撤消的要坚决撤消,该并入就近社区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要坚决合并,切不可等待观望、错失良机。撤消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理,政府确无条件安置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可按国家有关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