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一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一2010年)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社会[1999]261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卫生现状
1.人口和健康状况
2000年,全市常住人口1001.14万人,常住户籍人口912万人,其中市辖区人口682.05万人,市辖县人口229.95万人。
2000年我市人口出生率为7.98‰,死亡率为6.7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28‰;婴儿死亡率为9.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59‰,孕产妇死亡率为18.25/10万;人均期望寿命为75.14岁,其中男性73.78岁,女性76.57岁;急性传染病发病率为259.66/10万。
2.卫生服务状况
据1998年我市第二次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2‰,与全国城市水平基本持平,略低于全国大城市水平。患病的前5位疾病依次为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风湿和类风湿疾病、损伤和中毒。
慢性病的患病率为150.5‰,低于全国城市和大城市水平。慢性病患病率随年龄增加而逐步升高,40岁以上人员患病率显著增高。患慢性病的前5位疾病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风湿和类风湿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病和免疫疾病。
两周每千人患病持续无数为1587天。
两周患病就诊率为19.38%,高于全国城市和大城市水平。其中在初级医疗单位就诊者占48.12%,在城乡卫生院就诊者占23.99%,在二级医院就诊者占14.19%,在三级医院就诊者占13.04%。居民住院率为22.4‰,低于全国城市和大城市水平。
2000年,全市医院、卫生院共完成诊疗2622.2万人次,共收治住院病人47.53万人;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使用率为56.05%,病床周转次数为13.46次。
3.卫生资源状况
2000年,全市共有各类卫生机构2983个。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130个,城市街道医院80个,农村卫生院217个,社会办医院61个,门诊部、所2348个(含个体858个),其他卫生机构147个。
全市医院、卫生院拥有床位38842张。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31312张,城市街道医院2891张,农村卫生院2287张,社会办医院2352张。
医院建筑面积,以每张病床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达标率为43.4%;以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标准计算,达标率为55.89%。
全市有各类卫生人员8494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5145人,医、护、技比例为1:0.69:0.48。护理人员比例偏低。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40%。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生、技术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分别占本类人员总人数的63%、35%、29%、16%。
(二)主要问题
1.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
非传染性疾病(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已成为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急慢性传染病(尤其是结核病和肝炎)仍是威胁我市居民健康的重要疾病。性病逐年增多。职业病成为危害职业人群健康的主要问题。部分居民饮水存在高氟和缺碘问题。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存在低、散、偏问题。表现为:一是水平低。由于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弊端,一些医院盲目发展,重数量,不重质量,致使一些医疗机构水平不高,病人就医环境和医院基础设施较差,一些医疗机构的危陋房屋亟待改造。二是布局散。医疗机构布局分散,功能、结构失调,一些区域内缺乏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医院。三是分布偏。市区东部与西部、城区与农村的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
3.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条块分割,多方办医,卫生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医疗市场无序发展,乱办医和虚假医疗保健广告问题没有得到遏制。
4.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相对滞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需完善,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尚待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较低。
5.预防保健体系不完整。
现有的预防保健机构比较分散,功能单一,效率不高,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未能充分发挥预防保健服务的整体功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6.整体科技实力不强。
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拔尖人才不足,缺乏与国际接轨的学术带头人和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专业人才;卫生管理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医、教、研一体化的高科技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医药卫生科技整体实力不强,优势学科不多;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转化滞后,效益不高。卫生科技现状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7.自我发展能力不足。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力度不够,部分医疗机构仍需依靠药品收入维持运转。卫生服务业发展滞后,尚未形成产业规模。
8.农村卫生相对薄弱。
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体制改革滞后,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卫生队伍学历结构偏低,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面临很多困难。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不断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目标,以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为重点,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改进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我市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建立符合我市城市地位与功能要求的卫生体系。
(二)主要原则
1.政府领导,全行业管理。
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打破部门分管、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卫生事业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调整。
2.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按照区域覆盖、合理布局、方便就医、资源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对全市卫生服务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规划。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保证重点项目和优先领域的投入,充分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和卫生服务绩效。实施发展两头、调整中间的战略,城市重点强化三级医院整体功能,调整市区二级医院结构,农村重点强化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城乡都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从实际出发,根据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宜的总体规划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实现供需平衡。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缩小城市与农村卫生条件的差距,坚持科教兴医,重视发挥传统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卫生服务业,不断提高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符合天津城市地位与功能要求的现代化卫生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缩小地区间、人群间健康差异,延长全体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和提高生存质量。卫生资源配置合理,卫生设施和医学科技整体实力先进,卫生队伍素质优良,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卫生服务绩效位居全国前列。
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符合我市城市地位与功能要求的卫生体系,包括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形成在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方面的医疗、科研优势,把我市建成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之一,使我市居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到2010年,把我市建成全国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病症的医疗、科研中心之一,使我市跃身全国重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城市行列,居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主要指标(到2005年)
1.人口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3.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
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
5.急性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250/10万以下;
6.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达98%以上,接种及时率达95%以上;
7.高血压病人管理率达80%以上;
8.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覆盖率达98%以上;
9.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95%以上,农村达85%以上;
10.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80%以上;
11.每千人拥有标准床位数为4.3张。
四、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一)医疗卫生机构
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市场供需趋势,逐步完善城乡整体医疗网络。城区建立起以区域性医疗中心、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为主体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地区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使其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网。大力发展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事业,完善急救体系,提高减灾防病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1.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要建成设施完善、管理现代、服务一流、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医学中心,成为我市卫生医疗、教学、科研基地,辐射我国北方地区,并与国际接轨。每个医学中心设病床12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在我市的东、南、西、北部区域和滨海区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医疗中心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西部区域(包括红桥区、南开区、西青区、武清区)的医疗中心为新组建的天津市人民医院;东部区域(包括河东区、东丽区、宝坻区)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北部区域(包括河北区、北辰区、蓟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南部区域(包括和平区、河西区、津南区、静海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滨海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塘沽医院。每个区域医疗中心医院设病床8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建设若干所区域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每个区域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病床3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建设若干所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每个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设病床3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2005年,建成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协调、可及、综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卫生服务。
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各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市中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设病床300张左右,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在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为1公里,服务面积为4平方公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现有部分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整体转型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扩大50平方米。
根据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辖区居委会或新建30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服务区域每2000人口配备1名医生和1至2名护士的比例设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1名中医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发展适宜技术。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备扩大5平方米。
现有二级医院分别按区、县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调整。市中心区和滨海区的二级医院,原则上要压缩规模、功能转型。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要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急诊抢救和医疗技术水平。
各区、县要建设1所符合标准的中医医院。区、县中医医院设病床6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各区、县中医医院是本区、县中医医疗中心,应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的医疗、康复特色作用。
3.农村卫生机构
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使其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卫生综合服务网络。
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是本区县的医疗、急救指导中心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心;要建立疾病控制站和妇幼保健院,开展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医院设病床5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在各乡、镇建1所卫生院。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卫生院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卫生院设观察床10至20张,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至1200平方米。
1000户以上的村设1个卫生所,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卫生所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根据需要而定。
提高乡镇(村)卫生院(所)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4.企业、事业单位卫生机构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办医疗机构应实行社会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移交地方政府;(2)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3)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难以调整的企、事业单位的自办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
5.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的建立,要符合所在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适应群众的医疗需求,做到布局合理,比例恰当。
(二)预防机构
1.进行机构整合和功能重组。将有关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集中,建立统一的预防机构。从传染病防治和单病种防治向综合防治转化,完善预防体系,调整结构,完善三级网络,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预防服务的整体功能,加强预防医学科学研究。
2.调整重组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天津市预防医学研究所)。
3.调整完善区、县预防机构。建立区、县卫生防病站。城区社区医院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防保科,农村卫生所设防保员。
(三)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医疗、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等多功能一体,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开展服务。
1.将市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机构合并,组建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各区、县设妇幼保健院或所。
3.社区医院妇产科负责基层妇保、儿保工作。
4.区、县根据需要设置保育院。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医学教育机构
对各类医学院校进行功能定位。加强培养博(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加大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力度,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加大在职人员教育培养力度,大力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形成结构、专业、层次、功能、学科合理的医学教育新格局。大力培养医学尖子人才,“十五”期间培养、引进学术带头人50名,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100名。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学院以培养本科以上高级卫生专业人才为主,为卫生事业跨越发展培养输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使之成为我市卫生行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和卫生职工岗位培训中心。
大力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适当增加成人高等医学教育招生数量,进一步改进招生考试方法和教学形式,允许在职人员分阶段完成学时、学业。到2005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45%以上。
调整中等医学教育结构,停止卫生类中专层次学校在我市招生。各区、县原有中等专业卫生学校调整为本区、县卫生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具备条件的中等专业卫生学校可纳入全市高等职业教育规划进行调整。
各类教育机构都要把全科医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全科医学教育任务。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立有关全科医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设立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卫生培训基地。建立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完善全科医师的继续教育制度。
(五)卫生科研机构
深化卫生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的联合与协作,统筹调整卫生科研机构布局,建立并形成新型的卫生科研群体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卫生科技体系。发展34个卫生重点学科和高新技术基地及其研究机构,其中,重点扶持14个优势学科,使其保持和跻身全国先进水平。建设好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其中急救医学、人工细胞工程、激素与发育、神经学等实验室达到国家级标准。建立卫生软科学研究基地。
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理顺科研管理体制和功能,确定研究方向,促进中西医结合快速发展。
(六)卫生信息机构
建立卫生信息中心,扩建天津医学图书馆。加快以天津市医学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为龙头的卫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全市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加速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信息化建设。
(七)大型医用设备
提倡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3号)、《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6]64号),对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要按照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把关,不得突破。对未经审批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2005年我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为: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86台,磁共振成像仪(MRI)23台,爱克斯刀(X刀)5台,伽玛刀(γ刀)1台,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1台,超高速CT(UFCT)1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6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C)15台。
五、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规划
卫生监督的重点是,保障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本着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精简效能、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由各单位分散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建立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首先,将分散的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传染病监督等)集中,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然后,依据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将所有卫生监督职能全部纳入卫生监督机构,实行卫生综合执法。
(一)建立天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分散承担的卫生监督相关职能集中,逐步加大监督职能,承担全市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各区、县建立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城区的社区医院、农村的乡(镇)卫生院设监督派驻员,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管理下开展工作。
六、对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卫生事业,深化卫生改革,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药卫生体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市和区县两级规划、两级管理。市和各区县分别负责本级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区县级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由区县计委牵头,区县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依据市级区域卫生规划方案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规划、准入与退出管理、监督、经济政策调控、发布医疗卫生信息、促进多样化竞争、营造和规范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平等竞争环境等功能。
(二)强化行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职能,强化对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区域内全部卫生资源的配置与重组,监督管理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驻津单位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资源,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从“办医院”转为“管医院”,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新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要建立健全各类卫生法规,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严格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居民的卫生法制意识。
(三)有序开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有序开放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坚持以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体,适当发展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和公平竞争。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我方合作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吸引社会投资举办医疗卫生产业。制定鼓励卫生服务业发展政策,大力拓展各类保健服务业和健康产业。到2005年,使我市卫生总费用在目前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4.3%左右的比例上,逐步提高到7%以上。
(四)落实投入政策,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卫生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精神,增加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中医、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费用,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费用,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积极进行卫生投、融资改革,改变政府经费投入方式,从财政拨款逐步过渡为投资。在调整卫生资源布局中引入市场调节机制,适度放开医疗市场,吸引社会多元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新机制。深化卫生改革,不断增强国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改革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健全财务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编、竞争上岗、逐级聘用、分类管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实行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拉开收入差距,优劳优酬,多劳多得。
改革现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体制,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六)依靠创新,推进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
要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形成我市中医药的学术合力、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继续推广中医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单病种质量管理水平。制定中医急症诊疗规范,提高中医医院承担急救任务的能力。建立全国中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天津市分中心。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加强全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鼓励中医药走进社区,逐步建立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体系和社区中医药服务标准。加强中西医结合理论的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的规律和途径,促进中西医结合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医药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一批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使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紧密结合,形成整体合力。以中西医结合急腹症、急救医学、皮肤病、骨科为龙头,推动中西医结合学科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促进中医药资源合理向农村流动,做好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工作。加强国际中医药科技合作,吸引境外资金对中医药的投入,通过联合办医、联合开展中医药治疗现代难治疾病的研究,开发出能够进入国际药品市场的中药新产品。
(七)加快人才培养,实施科技兴医
建立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基金,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加快卫生专业人才培养。
通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和具有国际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在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基础上,选拔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抓好全科医学教育,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人才。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规范化培训,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管理队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
医学科学研究坚持以技术引进为主、引创结合、临床研究与基础研究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发展优势相结合,坚持攀登医学科技高峰与提高防病治病能力相结合,坚持人才培养、技术梯队建设与学科建设同步发展。
医学科研机构应扩大基础研究,优化应用研究,增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研究、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创新机制。大力发展卫生软科学研究,争取早出成果、快出人才。
加大执行人才引进、科技成果奖励政策力度。加速开发医学高科技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实验医学研究,力求逐年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其中,移植和生物医学技术要取得较大进展。加速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研究、中药开发,确保我市中西医结合在国内的领先水平,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条件,把我市的中医、中药推出国门,占领国际市场。
(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以社区为基础,以人群为对象,以健康教育为主要手段,围绕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肝炎、结核病、性病等急性传染病和恶性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开展社区综合防治活动。提倡讲卫生、不吸烟、少吃盐,合理膳食,适当运动。
以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重点,巩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和农村卫生机构产科建设。
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环境整洁、饮水卫生、厕所无害、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
在我市农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附: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1年-2005年)。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
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1年-200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社会[1999]2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标准为我市2001年到200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我市调整、监督、检查和评价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制定本标准的目标是构建与我市城市地位和功能相适应的卫生体系,使全市人民享有国内一流的卫生服务,获得一流的医疗保障,实现一流的卫生执法监督。
第四条 制定本标准,遵循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科学、先进、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资源主要是指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卫生资源(含卫生系统、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开放部分和其他社会团体等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规划。
第七条 本标准以区县为规划单位。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卫生需求状况等,将全市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
二类: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
三类: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
第八条 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应坚持以需求为依据、以需要为导向、数量与质量兼顾、注重效率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提高其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九条 卫生机构设置须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布局与可及性原则。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卫生机构,易于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
结构合理与功能互补原则。根据区域内社会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并在功能上进行互补,发挥各类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整体效益。
第十条 医疗机构设置应注重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设置和无序竞争,新、改、扩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机构设置,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医疗机构的层次、结构、功能和布局,加强医学中心、区域性医疗中心、市级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的内涵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机构设置,应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核心,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功能为重点,建成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本着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执法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天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建立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性卫生执法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预防机构设置,将有关机构的预防控制职能集中,建立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各区、县建立区、县卫生防病站。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组建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区、县设妇幼保健院或所。
第三章 床位设置
第十六条 床位配置主要依据社会居民对病床的需求量、床位使用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床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等指标。
第十七条 床位是指各级医院、卫生院、保健院和疗养院等卫生机构设置的标准床位,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十八条 床位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每千人口床位数。
第十九条 全市床位配置标准见附后《表1.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第四章 卫生人力配置
第二十条 医疗人力配置
(一)医疗人力配置以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量、床位和医疗人员之比,医疗人员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二)医疗人力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每千人口医生数、护理人员数、医技人员数和医疗机构内医、护、技人员之比。
(三)医生是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在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或预防保健及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如影像、理疗等诊断和治疗的医师。护士是指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在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四)全市医生、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总人员的配置标准见附后《表2.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防病人力配置
(一)卫生防病人力(含结核病控制、职业病防治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应按照卫生防病分级和效益以及服务人口及其疾病谱变化的原则,采用资源/人口比值法配置。
(二)卫生防病人员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全市防疫人员数,配置标准见附后《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人力配置
(一)妇幼保健人力配置应遵循分级和效率原则,向社区倾斜,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二)妇幼保健人员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全市妇幼保健人员数,配置标准见附后《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三条 设备配置须遵循下列原则:
功能与分级原则。不同级别、不同功能的卫生机构应配置与其相适应的医用设备。
可替代性与资源共享原则。购置医用设备时,尤其在面临多种可选方案时,要注意各类设备间的可替代性。在一定区域内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采购。提倡部门之间共享、共用,提高设备的使用率。
成本效果与适宜性原则。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要充分考虑其投入至产出和成本至效果,配置投资较少而技术成熟的适宜设备。
技术保障与条件具备原则。在购置大型设备前,要求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条件,包括:用房、场地、防护等条件,及其相应的设备技术操作、维修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确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具体包括: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UFCT)、磁共振成像仪(MRI)、爱克斯刀(X刀)、伽玛刀(γ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C)等。
第二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采用设备/人口比值法。
第二十六条 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购置渠道和方式购入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卫生部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准购置。
第二十七条 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后《表4.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章 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第二十八条 卫生事业经费,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卫生经济政策,各级政府的卫生事业经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到2005年,卫生总费用提高到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7%以上。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精神,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费用,财政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及中医事业倾斜,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改造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表1.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表2.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表4.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表1.天津市病床位配置标准
2001年基础标准 2005年配置标准
床位总量(张) 40394 43000
总床位/千人口 4.37 4.3
市中心区构成比(%) 63.03 63.35
滨海区构成比(%) 14.87 14.69
环城区构成比(%) 8.05 8.20
新建区和县构成比(%) 14.05 13.75
表2.天津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2001年基础标准
配置数(人) /千人口
总计 53774 5.60
医生 19205 2.00
护士 24967 2.60
医技 9603 1.00
2005年配置标准
配置数(人) /千人口
总计 59150 5.84
医生 21125 2.09
护士 27463 2.71
医技 10563 1.04
表3.天津市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配置标准
配置数(人) /千人口
卫生防病 1349~2023 0.14~0.21
职业病防治 707 0.07
结核病防治 559 0.06
妇幼保健 1914 0.20
卫生监督 957 0.10
合 计 5486~6160 0.57~0.64
表4.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名称 2001年基础标准 2005年配置标准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81 86
磁共振成像仪(MRI) 17 23
爱克斯刀(X刀) 3 5
伽玛刀(γ刀) 1 1
医用直线加速器(LAC) 9 15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 4 6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0 1
超高速CT(UFCT)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