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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第二代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湘公函[2005]48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5]93号)要求,为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的办证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群众完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开展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现就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含信息采集、证件制作、特快专递等各项费用,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从居民申办快证次日起到证件寄达办证人申办证件的派出所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普通身份证每证20元的收费标准计费,多收部分要退还给申请人。 
  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是政府为满足部分特殊群体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便民利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应在确保普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的同时,本着群众完全自愿的原则开展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业务。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必须按规定自愿填写快证办理申请表,并签名陈述自愿意向。申请表由公安部门保管备查。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4]40号)中规定的减免政策适用于办理普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申办快证不享受工本费减免政策。 
  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你厅接此批复后,应即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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