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个人为延吉市引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驰名品牌,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引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驰名品牌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市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均为奖励对象,可按本办法规定得到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为我市引荐项目、资金,可分别得到以下数额的奖金:
(一)对引荐内外商投资项目者,按不同产业实际投资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为我市引荐国外资金和国内金融机构以外的资金的,按不同产业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和利率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资金利率与银行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二。
2、引荐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除利息差额给中介人外,奖励标准同上。
(三)为我市引荐国内省以上金融机构投资性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引荐资金的,按不同产业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和利率情况,比照(一)、(二)条款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
(四)对为投资者兼并、购买、参股、控股或委托经营我市现有生产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中介人,按投资者实际新投入企业资金数额或设备的价值数额,比照第一、二条款规定标准进行奖励。
(五)对引专利、技术、人才、驰名品牌荐国内外客商、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捐赠资金或设备的中介人,按捐赠资金或设备折合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驰名牌等无形资产,企业当年税金比上年增加20%的,给予税收增加部分的1%奖励。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
第六条 中介人在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驰名品牌之后,到市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评审后由市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对其受奖资格予以确认,年底兑现奖金。
第七条 中介人超过1人时,仍按1人份额计奖。
第八条 中介人资金来源:属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驰名品牌或无偿捐增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引进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70%,其余的30%在延吉市奖励基金中列支;属盘省活存量资产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如受益单位特别困难(停产2年以上)无力支付的,经市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在延吉市奖励基金中列支;引进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新办企业的中介人的奖励基金中列支。如中介人和受益单位同意,资金也可以作为个人股入股。
第九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否则,由市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裁决,直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延吉市招商引资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表一
产 业
奖励比例%金 额
高新
技术
工业
农业
旅游
设施
景点
金融
证券
信息
产业
重点
城市
基础
设施
重点
商贸
设施
重点
科教
卫生
产业
重点
房地
产业
<100万元
1.2
1
0.8
0.8
0.6
0.6-
0.3
0.3
0.3
100—500万元
1.4
1.2
1
1
0.8
0.8
0.6
0.6
0.6
500—1000万元
1.6
1.4
1.2
1.2
1.2
1.1
0.8
0.8
0.8
1000—5000万元
1.7
1.5
1.3
1.3
1.3
1.2
0.9
0.9
0.9
5000—10000万元
1.8
1.6
1.4
1.4
1.4
1.3
1
1
1
>10000万元
1.9
1.7
1.5
1.5
1.5
1.4
1.1
1.1
1.1
表二
产 业
奖励比例%年 限
高新
技术
工业
农业
旅游设施景点
金融
证券
信息
产业
重点
城市
基础
设施
重点
商贸
设施
重点
科教
卫生
产业
<1年
0.8
0.6
0.4
0.4
0.4
0.3
0.15
0.15
1—3年
1.2
1
0.8
0.8
0.8
0.7
0.5
0.5
3-5年
1.8
1.6
1.4
1.4
1.4
1.3
1.1
1.1
>5年
2.2
2
1.8
1.8
1.8
1.7
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