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延吉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上简称“内外商企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企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商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商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先按33%的税率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还18%的部分。
第三条 内外商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自开办起三年内由税务部门先征收,然后再由财政部门将我市分享部分全额返还。
第四条 内外商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生产性企业,由财政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全额所得税。
第五条 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委以上部分认定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科委以上部门认定的)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内外商企业的用地按最低基准价基础上优惠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内外商企业用地按最低基础上优惠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内外商企业的用地按最低基准价基础上优惠50%,50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土地。
第七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各种登记、证照时,减收、免收或缓收验资、土地使用、工商、税务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无偿提供闲置厂房和设备3年。
第九条 内外商企业和个人购买企业产权或合资办厂,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产契税即征即返。
第十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国内商投资者要求在延吉市落户的免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内外商及其家属就医、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二条 在延吉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区外自愿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开发区内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内外商新办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查或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新办国内外投资者除享受本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省、州、市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招商引资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